所谓“跳单”,就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是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跳单”,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分析认定。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2023年6月,卢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售房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排他代理销售其名下的某房屋。房屋的销售登记价为人民币82万元。合同约定“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登记价的2%作为违约金”。
此后,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广房源信息,为该房屋推荐客户看房。不久后,中介公司发现上述房屋成交,但双方对于违约金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中介公司遂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6400元。
卢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独家销售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
如何理解“独家委托”呢?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跳单”,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独家委托”条款,这是给予中介一定的保证。如果合同额外约定了奖励条款,还可以增强中介推流的积极性。
卢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否清楚其中的违约条款,还是稀里糊涂地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是否如实告知客户独家委托协议的涵义及违约后果?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带着疑问,与双方进行了“背对背”沟通。
原来,卢某明知自己签署了独家代理协议,但两个月过去了还没有成交,认为中介公司没有积极发挥作用,就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同时出售房子。同时,中介公司可以举证证明,从信息发布、房屋推介等方面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也通过多种形式对外推介宣传,妥善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
在深入了解情况后,法官还发现合同中的独家代理方式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体现,卢某在合同中也自愿选择了独家代理方式。
法官认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特点,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系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合同一方的合理限制,也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应认定有效。卢某在中介公司为推介售卖已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依约定方式交易房屋,有悖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
法官向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卢某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同时,中介公司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卢某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个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思虑周全,签订合同后应遵循契约精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跳单”不“跳单”,法眼来分辨
作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谓“跳单”,就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是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跳单”,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