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五十八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五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释义】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裁决作出期限。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在时间期限方面都会略短一些,以体现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的程序设计,在裁决作出期限方面同样如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与普通程序的裁决作出期限4个月相比,相当于缩短了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可谓更加强调效率。当然,也有一些案件,虽然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期限内作出裁决,此时经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裁决作出期限。除了时间期限更短以外,简易程序的裁决作出期限与普通程序相比还有以下两点不同,一是以天数,即自然日为单位确定裁决期限,普通程序是以自然月为单位;二是普通程序是由首席仲裁员提请延长裁决作出期限,而简易程序由于只有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所以提请延长期限的主体自然就是独任仲裁员。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
微信:北京仲裁(ID:bac_biac)
关注北京仲裁委员会,实时获取仲裁业界新动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