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为了让使用者更准确的理解及适用《仲裁规则》,贸仲湖北分会公众平台,自2016年7月28日起,每周推送《贸仲委2015规则解读》系列。欢迎关注。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解读】
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贸仲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即开始。但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仲裁申请所需的手续已经完备。只有经过仲裁院的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手续完备时,贸仲委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在申请人完备了申请仲裁的手续之后,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预缴仲裁费用以后,贸仲委仲裁院或分院将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在发给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中,贸仲委会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及预缴仲裁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未来程序中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在发给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中,贸仲委将告知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及/或反请求的期限及其他仲裁权利和义务。上述《仲裁法》及本款规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都将作为仲裁通知附件一并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对于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同时,贸仲委也对仲裁手续不完备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如果仲裁手续不完备,仲裁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制内进行完备。同时,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争议,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完备仲裁手续,贸仲委将认定仲裁申请并未提出,并且,前期提交的所有相关仲裁文件(即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贸仲委没有保存的义务。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解读】
每一个仲裁案件均由一名贸仲委仲裁院或分会仲裁院的案件秘书协助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程序管理,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的程序事项。
【提示】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和贸仲委《仲裁员守则》第四条明确禁止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四条规定:
“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因此,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与仲裁员直接联系是不被允许的。当事人如对案件程序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应直接与指定的案件秘书联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秘书的职责是协助仲裁庭管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当事人对有关案件实体问题的询问或要求,秘书人员无权予以处理。本规则虽然没有对秘书人员的披露和回避进行专门规定,但秘书人员如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仲裁院在必要时将更换经办秘书。贸仲委制定了严格的《秘书人员守则》,约束秘书人员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根据该守则,秘书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的程序及要求办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情况,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案件等情况;秉公办事,不得收受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仲裁案件等。
贸仲委湖北分会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贸仲2015规则解读——第十三条
作者:贸仲委湖北分会来源:贸仲委湖北分会

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