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我经常会跟我的当事人说每一场官司都是一场战斗,要想打赢战斗,除了要有正确的战术之外,还要合理使用自己的武器和弹药,以最小的代价赢取胜利。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这场战斗中,需要合理的组织和使用证据这个武器,特别是在实力相当的对抗中,往往都是点杀取胜,狂轰滥炸的结果反而容易引起反噬。
01 自定义——证据点杀和证据反噬
所谓证据点杀,主要是从质证的角度来讲,原被告双方在质证的过程中通常对对方提供的核心证据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容易忽略一些次要的或辅助的证据,事实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案件准备过程中对核心证据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证据体系,往往不容易被攻破,反而是一些次要或辅助的证据中容易出现漏洞,容易被攻破导致一击毙命。
所谓证据反噬,则侧重从举证的角度来分析,通常来讲,原被告在举证过程中为了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往往倾其所有对证据进行展示,但可能会出现百密一疏,没有提前有效排除危险证据,最终导致出现“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情形,甚至导致满盘皆输的败局。
02 两段录音证据引发的证据点杀和反噬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迟延受领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原告提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案件初始阶段侧重从迟延受领的合理性来组织证据以证明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上级单位投诉时的两段简短电话录音引起了我们关注,而事实上正是两段合计不到2分钟的电话录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首先,两份电话录音均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录制的,并在双方就供货问题发生纠纷后,原告向被告上级单位进行投诉时提供的;其次,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的目的是为证明被告存在迟延受领货物的情形。两段电话录音的时间间隔15天,第一份电话电话录音中是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示受领货物时录制,当时被告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受领原告拟提供的货物,且被告明确告知了原告具备受领货物的大致时间,原告对此予以理解并愿意继续供货;第二份电话录音是被告已具备受领货物的条件后向原告通知送货时录制,原告予以认可并愿意继续组织货源供货。
原告的两段电话录音原本是为了证明被告存在迟延受领货物的情形,而其却恰恰忽略了两段电话录音同样也能够证明双方就迟延受领已达成新的合意,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开庭过程中,原告虽未将上述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但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录音并当庭予以播放,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而维持一审判决所采纳的核心证据就是这两段电话录音。
这起案件,在原被告提供的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中,被告通过两段不到两分钟的电话录音证据实现了对原告的点杀;而这两段电话录音恰恰是原告主动提供给被告的,原告证据提供不当导致证据反噬,由此承担了败诉的结果。
所以说,打官司是一件技术性很强的活,举证质证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组织运用要慎之又慎,要具备抽丝剥茧、辨伪存真的能力,证据要慎用、善用、巧用,唯有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诉讼案件中证据运用的“点杀与反噬”
作者:刘志强 袁国清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作为律师,我经常会跟我的当事人说每一场官司都是一场战斗,要想打赢战斗,除了要有正确的战术之外,还要合理使用自己的武器和弹药,以最小的代价赢取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