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法槌音丨P图伪造还款记录,如东一当事人被开诚信“罚单”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如东一诉讼当事人逾期还款还伪造证据,没想到小聪明被法院识破。近日,这名当事人不仅未能瞒天过海,还吃了1万元的诚信“罚单”。
如东一诉讼当事人逾期还款还伪造证据,没想到小聪明被法院识破。近日,这名当事人不仅未能瞒天过海,还吃了1万元的诚信“罚单”。

张某与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如东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冯某未能按期向张某指定账户付款,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此后,冯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
冯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付款期满前最后一天向张某汇过款,但因张某提供的账户错误,未能汇款成功,次日其将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为证明自己所述,冯某还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及交易截图。但法院仔细审查发现,所谓在付款期满前向张某汇款的明细,实际是冯某将原件扫描后自己添加上去的,相应的交易截图也是伪造的。

如东法院审查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交虚假证据。本案中,冯某为达到阻却执行目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展,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应当予以惩戒和警示教育。最终,法院决定对冯某处以罚款10000元。决定作出后,冯某未提起复议并自觉及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不得实施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将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责编:陈炜
二审:王小荣
三审:季诗秋、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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