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股权代持问题时,小伙伴们莫名其妙提到了未婚同居,然后就聊到了一些“发人深省”的案例,虽貌似八竿子打不着,但这个“快乐星球”很值得一起研究:
因为《民法典》的颁布,未婚同居中涉及的双方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有了一些变化:不再享有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了。
说到这儿,有人会说:“非婚生子女是受保护的呀!” 但 “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看似是特殊保护,却不是对同居双方的保护,实际是对没有决定权的第三方的救济。
关于股权代持,之前有过讨论,这里不展开,有兴趣可以去看之前的小文(点击查看)。
这里不是说未婚同居等同于代持股权,二者之间逻辑相似性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但同样是对相应法律制度和登记制度的不遵守和破坏,股权代持会不会在未来也走向未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不再被法律特殊保护了呢?
以下用一种不太系统和逻辑的方式做一些对比:
一、特殊保护阶段
1989年11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案件意见”),对未婚同居这一行为根据同居与《婚姻登记办法》的时间先后给予了“事实婚姻”和“类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同居任一方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对于股权代持,法律目前也是认定其效力的:在不侵害善意第三人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下的,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
二、过渡阶段
在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不再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了,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受理的。由于1989年《同居案件意见》并未被废止,所以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程度未婚同居法律保护的。
股权代持还未到这一阶段。
三、不特殊保护阶段
随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上述提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同居案件意见》被废止。与《民法典》一同生效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只是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相同和类似的规定,并未将1989年《同居案件意见》内容予以相同或类似规定,所以造成未婚同居不再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其相应财产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能证明各自所有的的各自所有(无法证明各自所有的为按份共有,无法证明份额的等份额共有)。这和婚姻存续期间或之前“同居”期间默认财产一般共有的原则是有明显差别的。
股权代持同样没有到这一阶段。
四、附属财产和身份问题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身份问题,与股权代持的股权权属及股东身份问题类似,二者都是对法律规定登记制度的不遵守和破坏,会造成:
1.对未婚同居,一方对财产或子女的身份主张相应权利的,主张的一方要提供相应购买或生理证据予以证明,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对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要主张股权的所有权和股东身份,需要提供出资或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明,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对相关方的影响
未婚同居的主要相关方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如果要主张对父母一方遗产继承的,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妈是你妈,你爸是你爸!”如果没有提前准备的话,权利主张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
老年人未婚同居的,在同居一方死亡后,也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居住权、财产等纠纷,但《民法典》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尊重婚姻登记的神圣和权威,如不登记需要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就立法工作答记者问时说明:一方面因为整个社会观念在不断变化,对未婚同居未形成共识;另一方面因为同居的原因比较复杂,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未予以明确规定。
股权代持的相关方中的其他股东,如果涉及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在出资、日常管理或公司清算时不履行股东职责等纠纷,法律也未对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其他股东只能让公司陷入僵局。
名义股东,如果要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其主张如何获得法院支持,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都有许多实际问题。现有的司法解释比较偏向于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护,没有对其他股东,特别是名义股东的相应救济,现在看也只能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和不便了。
六、股权代持会不会走向不受法律特殊保护?
股权代持会不会如未婚同居一样,在未来走向过渡阶段或不特殊保护阶段呢?现在看来确有这个必要和可能。比如很多投资人因为欠债、失信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股东,或为了逃避限制消费制度让他人代为持股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会对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体造成巨大伤害,造成其合法权益无从保护,也给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性带来危害。长此以往,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障碍。
所以可以想象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股权代持也可能会走向失去特殊保护或者至少进行更为规范和严格限制的阶段。当然股权代持和未婚同居一样,无论何时都会存在,那么当这些无法避免地发生时如何更好地认识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在夜深人静时好好思考一下。
代持股会不会像未婚同居一样不被法律保护?
作者:婕&沃克来源:呈现法税

讨论股权代持问题时,小伙伴们莫名其妙提到了未婚同居,然后就聊到了一些“发人深省”的案例,虽貌似八竿子打不着,但这个“快乐星球”很值得一起研究: 因为《民法典》的颁布,未婚同居中涉及的双方同居关系、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