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丁某1与白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丁某2。双方离婚后约定丁某2由丁某1抚养。离婚后,丁某2一直跟随丁某1及爷爷丁某、奶奶王某共同生活。之后,丁某1与白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丁某2变更为由白某抚养。之后,丁某2被白某带至德国生活。丁某2到德国生活后,时常与爷爷、奶奶微信联系,并表示希望回国探亲,但遭到白某阻挠。
丁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同意丁某2在年满十八周岁前,每年探亲以及在固定时间电话视频。该案一审、二审均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后高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至此,法院认为丁某、王某对丁某2的探望权应得到保护。
二、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婚姻法(已废止)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顾义务。因此,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笔者评析
笔者以“隔代探望”作为关键词,通过Alpha法律数据库,一共检索出27个相关案例,分析这27个案例,呈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祖父母不属于探望权的主体,驳回起诉。第二种结果,法院支持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隔代探望权,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没有明确其他人可以享有探望权。由于法律没有作出直接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理由就各不相同。
包括:1、对老年人利益的照顾和公序良俗原则。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隔代探望是对老年人精神和心理的抚慰。另有案件则直接援引公序良俗的原则论证隔代探望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父母亲权的延续和替代。父母离婚后,孙子女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切断,属于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祖父母对孙子女存在抚养义务和代位继承的角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然应当赋予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4、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部分弥补了单亲家庭子女父(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法院基于上述理由,认定祖父母对孙子女享有隔代探望权。
祖父母能否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
作者:刘程程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介绍 丁某1与白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丁某2。双方离婚后约定丁某2由丁某1抚养。离婚后,丁某2一直跟随丁某1及爷爷丁某、奶奶王某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