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星期猫”后如何维权?

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披露,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经济”持续走热的背后,一些不良商家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坑骗消费者。

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披露,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经济”持续走热的背后,一些不良商家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坑骗消费者。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7日,符某从某宠物销售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双方签署了固定格式的《宠物领养协议单》,其中载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某宠物销售中心以“领养费”的名义收取符某1700元并高价搭售相关宠物用品。2022年7月20日,宠物猫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现象,次日确诊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呈阳性(又称为“猫瘟”)。2022年7月25日,宠物猫经医治无效死亡。期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820.52元。符某认为,某宠物销售中心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病发的宠物猫),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宠物销售中心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某宠物销售中心注销了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追加经营者李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
《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案涉宠物猫检测出“猫瘟”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宠物领养协议单》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遂判决李某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宠物在出售给消费者后因感染“猫瘟”短时间内死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而商家以领养为名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该条款系经营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试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为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商家据以免责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仅是为“小宠物”及背后的“大产业”保驾护航,更是在经济转型升级时期,以法治方式为新业态赋能,对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商家出售“星期猫”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笔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应当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消费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经营者无法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或接受这类服务时,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以便将来更好地维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