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院让你来退费啦!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近几年,因市场经济活跃,经贸交易量急剧增长,相应市场风险也在加大,使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持续增加。

引 言
近几年,因市场经济活跃,经贸交易量急剧增长,相应市场风险也在加大,使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持续增加。在此背景下,存在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在付出了一笔不小的诉讼成本后,遇到赢了官司执行不到钱的尴尬窘境,作为原告的你一定希望在此情况下能尽量的减小自己的维权成本。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其中“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从前述两项规定可以明确,原告在胜诉后,判决应当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此部分费用退还给原告。
遗憾的是,在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依据前述规定向胜诉原告履行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的义务,而是直接告知原告让其在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中增加向被告执行此部分诉讼费用的请求事项。
这样的司法实践操作方法,直接导致了:
一、对胜诉原告而言,法院未按规定退还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被告财产又无果的情况下,明显增加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增大了原告的维权难度;
二、对败诉被告而言,法院未及时强制执行或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则被告迟迟未实际负担诉讼费用,导致诉讼费用的制裁性大打折扣,极大的减轻了被告的违约违法成本,被告对原告的维权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法律的规定,为胜诉原告申请法院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带来了新的曙光!笔者于近日,依据此条法律的规定,就笔者代理胜诉的案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判决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得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肯定答复,并向笔者所代理的胜诉原告退还了预交的诉讼费用。
以下为笔者实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退还判决由被告负担的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和程序性步骤,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案件原告立案的时间必须为2015年2月4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以后);
二、原告向审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提交一份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如该案件原告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向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提交一份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
三、原告提交申请后,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及副庭长签字批准后,承办法官向申请人出具一份《诉讼费退费通知书》(第三联财务联),《诉讼费退费通知书》有效期为三个月,如过期请持原退费通知书找经办法官重新开具退费通知书;
四、退费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诉讼费退费通知书》财务联原件;
2、交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或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退费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收据(如为代理退费则被委托人只能为单位,并由被委托单位开具发票或收据);
4、退费单位经办人员的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退费当事人既有单位又有个人,退费手续按单位退费办理。
五、退费申请人为个人本人退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诉讼费退费通知书》财务联原件;
2、交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或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个退费当事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代理人代理个人退费需提交如下材料:
1、《诉讼费退费通知书》财务联原件;
2、交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或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委托办理退费手续的委托书;
4、当事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应上述申请主体向法院的退费窗口提交全部材料后,依据法院提示提取退还的诉讼费。
最后,笔者预祝大家退费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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