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稽查”之名拦车办理ETC,“权力营销”魅影当除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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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有记者在经过湖北武汉汉蔡高速琴台收费站时发现,数名身穿“稽查”字样反光背心的银行员工,手持停车标识拦停过往车辆办理ETC。消息甫出,引发网友众议纷纷。

导语
日前,有记者在经过湖北武汉汉蔡高速琴台收费站时发现,数名身穿“稽查”字样反光背心的银行员工,手持停车标识拦停过往车辆办理ETC。消息甫出,引发网友众议纷纷。有的表示,银行员工也太敬业了,为了办理ETC竟然冲到了高速口;有的提出,银行员工穿“稽查”服是不是不妥当;有的质疑,有关部门把制式服装和交通标识借给银行员工,是不是有点滥用职权了。许多车主更是感叹,穿着“稽查”服装拦停车辆,这ETC还真是不敢不办。在该段引发网友热议的视频之中,不难看到,高速口树有一幅巨大的标牌,上面标着“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高速ETC免费办理点”,旁边还配备了一间临时小屋用以办理ETC。许多人恍然大悟,这是假借“稽查”知名强办ETC啊,看似接地气的做法却闪烁着权力营销的魅影
ETC的种种好处,普通民众都有所耳闻。有了ETC,通行费用一般都有折扣,降低了出行成本;不需要排队缴费,提高了通行效率。尽管,在ETC推广过程中,许多车主因为平时很少开高速、办卡麻烦等缘故,对ETC也是不温不火。今年5月,国家决定取消高速路站实行ETC收费,并且将推广ETC更多的应用场景,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ETC也因而一夜之间火遍大江南北。因为有明确要求,到今年底ETC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各地都大张旗鼓力推ETC。
银行看到了ETC卡推广的商机,看到了其中的客户资源,看到了ETC逐步丰富的应用场景,都卯足了劲开展ETC的营销。从总行到分行,任务层层分解,销售手段也是花样繁多,除了“我不吃,我不喝,我就要办ETC”“安装ETC我们不收费,安了ETC到处有优惠”的营销口号,甚至有某商业银行专门请来和尚举办ETC设备、平安车挂开光仪式。各大银行为了抢占市场,除了通行费打折一浪高过一浪的同时,真个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此次,为媒体曝出的银行员工为了办理ETC,不惜假借“稽查”之名拦停车辆,即是例证。因为有管部门在银行背后支撑,因此,设备设施不是问题,制式服装和交通标识也不是问题,殊不知,这种看起来是支持配合的行为,实际是赤果果的权力营销。
依循法律角度而言,这种营销推广方式当然问题多多。在高速路口设点办卡,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银行员工身穿制式服装、手持停车标识,有冒充高速执法人员(含辅助人员)的嫌疑;有关部门将制式服装和标识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有悖交通管理及规范着装的规范,并且存在明显的滥用和纵容行为;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也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和安全操作规范……这些问题,有关部门一定会责令整改。在已知信息有限的情形之下,我们暂且不去探究其中的种种法律界限和规范要求,也姑且留待有关部门去查实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单就此类ETC办理所对交通秩序的影响而言,已经触犯了我国众多的法律规范。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公路畅行的行为。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公路摆摊设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对有关通行安全、保持畅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案涉银行在高速收费口进行ETC的营销,显然也是属于非交通活动,并且对行使车辆进行了非法拦截。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银行工作人员身着“稽查”反光背心,用专用停车标识拦截车辆,有冒充路政管理人员的嫌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对于银行员工的这种行为,有关部门负有及时查处的法定责任,否则就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纵容违法行为。从这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可知,这种假借权力之名的“权力营销”,在ETC推广过程中,是绝对要加以革除、加以克服的,不仅有害交通畅通,也侵害了道路管理、道路安全等诸多法益。
ETC当然是好事情,加大推广,惠及百姓,是给百姓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可是,如果是以某银行在琴台高速口的做法来推广,恐怕让车主感受到的不是安全、获得和幸福,而是不安、方案和抵触。一项原本好的事情,就有可能在权力营销的外衣之下变得糟糕,变得令人生厌。无论对于地方政府,还是对于各大商业银行,如果真正有心心系车主、诚心推广ETC,剔除权力营销魅影,回归踏实诚心的服务,方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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