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是经过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筛选,将上周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集结成册,以便为您及时了解法律圈的热点动态提供参考。
本期已是2016年第19期,小编摘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法规速递
1、财政部:支持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事务所合伙人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6月1日施行。
《通知》内容如下:一是细化控制权规定。将控制权细化为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须为内地居民或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两项要求。二是明确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首席合伙人国籍情况声明书、载有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的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港澳审计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内地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三是提出工作要求。港澳人士仍需符合《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担任合伙人的要求等。
2、国税总局发文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等二十个方面推进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通知》要求,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实。《通知》强调,进驻政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要确保同一事项能够全流程办结,不得以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为由,让纳税人往返于政务中心和税务机关。此外,《通知》还明确,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3、商务部: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确定了“围绕商务中心工作,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与实效”、“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全方位打通信息获取渠道”、“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强化解读回应,构建全方位政策解读机制”等六方面主要任务。《方案》提出,着力拓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根据公众和企业对政府信息需求的新变化,进一步扩大公开信息的范围,推进商务领域政策法规等信息公开,推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方案》还强调,及时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在试点过程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根据情况调整,每次调整后均及时公开清单内容。
4、最高检发布规则 规范行政诉讼监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则》),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规则》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上,坚持权利明确、入口畅通、门槛清晰。《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规则》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5、《合格机构投资者入市备案管理细则》印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明确,未来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均应按照央行上海总部的规定进行网上备案。央行上海总部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细则》提出,其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申请备案时,应向央行上海总部提交的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说明;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等。而对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而言,央行上海总部规定,应由其管理人或托管人向央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提交该产品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等多项材料。
6、商务部印发《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商务部印发《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规定,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或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热点信息
1、杭州现女性停车位 管理方:无性别歧视
近日,杭州现女性停车位的图片刷爆朋友圈,车位内用粉红色的涂料勾勒了一个穿裙子的少女形状,并特意进行了加宽。网上对于此举一直争议不断。桐庐服务区负责人回应称,划定女性停车位是为了人性化服务部分有需求的女司机,并不存在性别歧视的说法。
2、我国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地级市以上都将有机场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实现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简化飞行审批程序;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机场。(新华社)
3、国务院网站连发三文论经济:稳在哪 优在哪 改善在哪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调结构、转方式步伐明显加快,结构调整优化大势所趋,不可逆转。4月份统计数据进一步表明,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靠内需拉动,内需又主要靠消费拉动;产业发展主要由服务业支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都比较快,这表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正在显现成效。
4、新一轮电改提速 发改委要求试点恪守市场化
5月2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获批。至此,南方电网下辖区域除海南外,全面实施电改。同时多个文件进入内部征求意见环节,多个全国性以及区域电力交易中心接连成立。
5、财政部:总体看中国政府债务仍有一定举债空间
5月26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地方债风险总体可控,中国政府债务仍有一定举债空间,政府可以阶段性加杠杆,支持企业逐步“去杠杆”,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6、民间投资放慢背后:工业利润变薄,埋伏“新过剩行业”
民营企业家为什么不愿意投资?最大的问题是不好赚钱。具体到各个行业,除了钢铁等少数行业逆袭,以及食品、医药等行业利润保持较高外,从上游的煤炭行业,到下游的汽车、电力等行业利润均不高。
法规解读
上交所就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就该指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上交所此前已经发布了相关通知和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标准。此次,又出台《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上市交易股票的停复牌制度不断完善。2012年,本所取消了异常波动公告和股东大会召开日例行停牌,上市公司停牌数量较此前下降了70%左右。前一段时期,上市公司停牌数量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日益活跃,而停牌在其中承担了保障信息公平披露、防止股价异常波动、防控内幕交易、锁定股票发行价格等功能。针对这两类业务,本所在2015年1月前后,及时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着重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两个主要业务领域的停复牌标准和要求。
这两项停复牌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后,执行情况良好。目前,沪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已基本控制在1个月内,90%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已控制在3个月内,超过3个月的多数存在前置行政审批情形,极少数超过5个月的均为重大无先例事项,其他事项的停牌时间绝大多数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由此,审慎启动停牌、严控停牌时间的市场约束已经形成。但另一方面,实践中,随意停牌、停牌时间过长、停牌期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现象仍然存在,相关停复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制度层面看,上市公司停牌权与投资者的交易权需要更好地平衡,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停牌如何衔接、时间如何连续计算、停牌的最长时限如何合理确定、停牌期间如何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等问题,还不够清晰,需要进行细化和补充。
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正是在总结、评估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的,是对此前颁布的两项停牌业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整合。该指引发布后,沪市停复牌的办理标准将更加集中统一,具体要求将更加明确完备,上市公司办理停复牌业务也会更加便利。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整合了包括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停复牌规定,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章将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2、2015年股市整体性异常波动中,一些上市公司集中停复牌,引起境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此次出台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此是否有相应规定?
答:2015年7月上旬,在股票市场陷入整体异常波动期间,沪市部分上市公司集中申请停牌,停牌公司数量短时间内有所增加。这些停复牌与市场常态化环境下的停复牌一样,是由上市公司自发申请、自主决定的。二者的差别在于,通常意义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主要是为了保证信息公平披露,而去年市场异常波动期间的集中停牌,主要是为了躲避和防止股价短期大幅度下跌,应对由此产生的联动风险。
总体而言,上述集中停牌是在既有的股票交易制度和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下,基于特定市场环境而发生的,带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此,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进一步约束和监督随意性停牌的基础上,还于第九条特别规定:“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的停复牌需求与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统一起来。
3、上市公司办理股票停复牌业务,需要兼顾投资者的交易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此有何要求?
答:股票停牌和复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常见业务。总体而言,停复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保证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防止股价异常波动等功能。但另一方面,股票停复牌与投资者的交易权乃至整个市场秩序直接关联,需要谨慎行使,更不得滥用。由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满足基本的停牌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停牌义务。
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规范办理,特别是停牌时间的控制,与上市公司直接相关,同时也涉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就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申请停牌不能替代信息保密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勤勉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停牌时间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此外,财务顾问、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相关业务中应该加快进程,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复牌。
4、《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出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相比原有停复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从如下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第一,扩大停牌规范范围。除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外,上市公司仍有不少业务涉及停复牌。具体包括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签订重大合同等。这些停复牌业务,实践中已有一定标准,但没有通过规则的形式予以公开,不便于上市公司参照执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增加了该部分内容,明确了相应的停牌标准。
第二,严格控制停牌时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类停牌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延期复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明确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或以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限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三,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的主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知晓重组推进概况,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加快重组进展。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业务特点和筹划进程,针对性规定了在延期复牌时所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要求利益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停复牌决策中的权利。
5、上交所在强化停复牌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特别强调了停复牌的监督规范,明确了不当停牌和滥用停牌的监管措施。这与去年下半年以来上交所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的监督力度,是一脉相承的。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在事前,将继续坚持“一公司一函件”,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组和停牌即将届满三个月期间,以监管工作函的形式列明停复牌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便于公司与主管部门、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统筹安排重组和再融资进程,确保按期按规复牌。在事中,对于公司提出的继续停牌申请,对照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督促做好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事后,执行停牌回溯机制,在长期停牌公司复牌后,将对其前后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照核对,对于存在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第19期)
作者:天达共和法律观察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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