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显示对方真实姓名的微信电子转账凭证?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上次笔者讲到“如何导出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如图所示,我们得到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已经可以作为证明微信转账事实的证据原件使用。

上次笔者讲到“如何导出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如图所示,我们得到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已经可以作为证明微信转账事实的证据原件使用。

然而,交易明细中的“交易对方”中显示的也只是对方的微信名称,并非实名,如果对方在开庭时不到场或者否认该微信号是其本人使用,我们又要如何证明收款方的身份呢?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获取能够显示收款方真实姓名的微信电子转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微信支付很快就会推送转账电子凭证。


最终,我们将获得“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如下图所示。付款方与收款方都会显示真实姓名。

如此,我们便不担心对方不到庭或者否认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的情况发生了。
然而,我们从上述步骤也可以得知,获得载有收款方真实姓名的转账凭证的前提是我们知晓其真实姓名。但实践中也不乏不知对方姓名就转账的情况发生,此时想去法院起诉,就连被告的身份信息也是缺失的,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可能需要申请诉前调查令。这也提醒我们网络交易虽然便捷性高但风险更大,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诉前调查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十六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券、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
“代理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调查令的,可以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一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案件审查有关的起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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