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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阅iLaw合规为您呈现的《数据合规法律洞察》2024年13期。《数据合规法律洞察》将每月定时更新。该资讯内容精选自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数据库全面覆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通报、裁判文书、实务指引、合规培训等专业模块,致力为数据合规从业者提供高质高效的检索体验!
主要内容
本期报告收录2024年1月份数据合规相关的法规动态、执法行动和本月精选的数据,以期帮助读者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风向,并为企业的数据合规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欢迎订阅!
数据来源
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
https://app.lawtrust.cn/database/big-data-home
报告期间
本报告数据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LawTrust法律合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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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对数字合规领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和要求。全球各国不断更新的立法和执法动态增加了企业实践的复杂性。因此,对于数据合规从业者而言,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密切关注监管的最新动向显得至关重要。此外,数据安全性和透明度也成为数字合规的重点关注领域。在这个快速变化的环境中,掌握新兴技术的应用,如数据分析、数据跨境流通,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合规挑战,确保数字化转型的成功。
2024年1月,在法规动态方面,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在监管动态方面,1月3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深入分析全球数字治理核心议题和重要机制趋势动态,研究各国数字治理模式和主要经验;1月9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在APP通报方面,1月份(截止至1月30日)共通报了248款APP、小程序、SDK,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数据主体权益合规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
如需了解2024年1月份更多数据合规资讯,欢迎参阅下文!
法规动态
境内法规
2024年1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1条,部门规章的有3条,地方规范性文件有6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月发布:


本月生效:

境外法规
2024年1月,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布和生效的与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条,其中重要的是欧盟的《网络安全条例》、《数据法案》正式生效,本月网络安全、数据保护依然是立法焦点。

执法动态



(一)月度监管通报梳理
2024年1月监管通报主要包含监管动态以及APP通报等两种类型。
监管动态: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这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1月3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深入分析全球数字治理核心议题和重要机制趋势动态,研究各国数字治理模式和主要经验;1月9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研判了区块链总体演进趋势,分析了技术、应用、产业、监管的发展态势,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全国宣贯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数字技术适老化工作主要成效,交流地方及企业先进经验做法,部署全系统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推动数字技术适老化由“从无到有”向“从有到优”迈进,构建信息通畅、体验舒适、人民满意的无障碍环境。1月29日,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4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6方面问题:宣扬猎奇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散播网络戾气、煽动群体对立问题;炮制虚假信息、恶意营销炒作问题;色情赌博引流、网络诈骗问题;鼓吹炫富拜金、无底线追星问题;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
APP通报:1月份共通报了248款APP、小程序、SDK,通报机构主要为重庆市委网信办。当前APP通报数量排名前四的通报机构是重庆市委网信办(144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31款)、上海市通信管理局(19款)、浙江省通信管理局(19款)。(见下图)


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数据主体权益合规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见上图)
1月份通报/下架的APP类型的前5名为:实用工具类(57款)、学习教育类(48款)、网络游戏类(20款)、本地生活类(17款)、网上购物类(17款)。各监管机构要求违规APP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二次通报、下架、行政处罚等措施。

⬆️ 部分监管通报见图,点击放大查看,文末获取完整报告
(二)月度行政处罚梳理
2024年1月,数据合规相关的行政处罚执法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事件、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事件等方面。就网络与数据安全而言,一些公司和个人因未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备案、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未设置网络安全管理中心和领导小组、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也有个人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被处罚机关给予当场训诫、警告、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涉案违法者主要受到罚款处罚。




⬆️ 部分行政处罚见图,点击放大查看,文末获取完整报告
本月精选
实务案例
1.广东高院终审宣判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可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采写:曾洁赟 陈中山)
2. 北京四中院审结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刘某多次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其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而在收件人姓名处,刘某均使用了化名。2021年11月下旬开始,刘某在该电商平台下单后,多次接到海外电话,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因破损等原因不能正常清关,要求其配合处理。在接到这些电话的过程当中,当地反诈中心亦发来短信以及电话提示,提醒刘某所接的极有可能是诈骗电话。这些诈骗电话能够清楚地知道刘某的订单号码、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刘某因此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
某电商平台辩称,公司经过内部调查,并未发现有个人信息泄露,公司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从软件、硬件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的成立,原告个人信息存在物流等多个环节泄露的可能性,不足以从法律的角度推理被告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网络跨境电商平台泄露其购物交易订单及其个人信息,使其遭受诈骗电话骚扰,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在案证据显示,电商平台仅为网购过程中会接触刘某个人信息的多方主体之一,物流企业等均可能接触上述信息,且电商平台提供了其经营中已经采取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和措施的证据,目前无证据显示诈骗方知晓的个人信息内容为电商平台所独有或者提供,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泄露了原告个人信息的事实达到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故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电商平台作为刘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通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物流”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一系列安全保护政策,但这些证据只能从应然层面上证明该平台提供了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证明实然层面中对刘某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上述证据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标准。关于其他环节可能泄露刘某信息的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订单配送信息记载的收货人姓名为刘某的化名,而本案刘某主张泄露的个人信息为本人真实姓名、订单号码、电话等信息。根据电商平台提交的流程,物流企业掌握的信息应为物流运单编号、订单编号、收货人信息、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等信息,即不包括刘某主张泄露的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且刘某主张泄露的信息并非支付信息和收货信息,排除了支付和物流环节。故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推定某电商平台对刘某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刘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故支持了刘某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赫)
3.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网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实现“虚拟数字人”司法规制
某(上海)科技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某(上海)科技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即“中之人”)徐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某(上海)科技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某(上海)科技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某(上海)科技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认为虚拟数字人Ada形象不属于美术作品,中之人并非表演者,某(上海)科技公司不享有表演者权,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某(上海)科技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某(上海)科技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网络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某(上海)科技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某(上海)科技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为某(上海)科技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宣判后,杭州某网络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指南指引类
1.中国信通院发布《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23年)》
中国信通院持续跟踪研究国内外互联网法治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连续七年发布《互联网法律白皮书》。《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23年)》系统梳理过去一年国内外重要互联网立法活动,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国际互联网立法进展,对未来互联网立法工作进行了展望,希望能为社会各界了解互联网领域立法情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
报告在2021年、2022年两版《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研判了区块链总体演进趋势,分析了技术、应用、产业、监管的发展态势,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
3.中国信通院发布《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时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全要素生产率报告(2023年)》
报告从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出发拆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测算各环节和产业链整体的全要素生产率并进行国际比较,从创新效能视角研判世界主要国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工中的竞争优势,发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为促进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水平提供建议。
4.湖南发布《重要信息系统具体范围和识别规则》地方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的具体范围、识别因素、识别认定流程和认定变更等内容,指导有关单位从承载重要数据、重要业务、一定量级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等方面开展重要信息系统的识别和认定。湖南出台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健全网络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加强省内重要信息系统保护。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梳理当下实物合规思路,iLaw特别准备了本期《数据合规法律洞察月报》完整版 & 「1月最新法律法规案例汇编」 &「精选白皮书4份」,涵盖2023年12月最新法律法规、监管通报详情、行政处罚文书、实务指南等,共计30份资料,内容详实,希望对您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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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对数字合规领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和要求。全球各国不断更新的立法和执法动态增加了企业实践的复杂性。因此,对于数据合规从业者而言,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密切关注监管的最新动向显得至关重要。此外,数据安全性和透明度也成为数字合规的重点关注领域。在这个快速变化的环境中,掌握新兴技术的应用,如数据分析、数据跨境流通,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合规挑战,确保数字化转型的成功。
2024年1月,在法规动态方面,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在监管动态方面,1月3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深入分析全球数字治理核心议题和重要机制趋势动态,研究各国数字治理模式和主要经验;1月9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在APP通报方面,1月份(截止至1月30日)共通报了248款APP、小程序、SDK,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数据主体权益合规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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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境内法规
2024年1月,境内发布及生效的数据合规相关法规文件共10条,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1条,部门规章的有3条,地方规范性文件有6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月发布:


本月生效:

境外法规
2024年1月,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布和生效的与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条,其中重要的是欧盟的《网络安全条例》、《数据法案》正式生效,本月网络安全、数据保护依然是立法焦点。

执法动态



(一)月度监管通报梳理
2024年1月监管通报主要包含监管动态以及APP通报等两种类型。
监管动态: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这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1月3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深入分析全球数字治理核心议题和重要机制趋势动态,研究各国数字治理模式和主要经验;1月9日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研判了区块链总体演进趋势,分析了技术、应用、产业、监管的发展态势,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全国宣贯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数字技术适老化工作主要成效,交流地方及企业先进经验做法,部署全系统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推动数字技术适老化由“从无到有”向“从有到优”迈进,构建信息通畅、体验舒适、人民满意的无障碍环境。1月29日,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4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6方面问题:宣扬猎奇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散播网络戾气、煽动群体对立问题;炮制虚假信息、恶意营销炒作问题;色情赌博引流、网络诈骗问题;鼓吹炫富拜金、无底线追星问题;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
APP通报:1月份共通报了248款APP、小程序、SDK,通报机构主要为重庆市委网信办。当前APP通报数量排名前四的通报机构是重庆市委网信办(144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31款)、上海市通信管理局(19款)、浙江省通信管理局(19款)。(见下图)


其中,涉及通报问题大类的数量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从中可以看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数据主体权益合规等行为都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范围内。(见上图)
1月份通报/下架的APP类型的前5名为:实用工具类(57款)、学习教育类(48款)、网络游戏类(20款)、本地生活类(17款)、网上购物类(17款)。各监管机构要求违规APP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二次通报、下架、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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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度行政处罚梳理
2024年1月,数据合规相关的行政处罚执法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事件、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事件等方面。就网络与数据安全而言,一些公司和个人因未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备案、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未设置网络安全管理中心和领导小组、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也有个人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被处罚机关给予当场训诫、警告、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涉案违法者主要受到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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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精选
实务案例
1.广东高院终审宣判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可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采写:曾洁赟 陈中山)
2. 北京四中院审结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刘某多次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其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而在收件人姓名处,刘某均使用了化名。2021年11月下旬开始,刘某在该电商平台下单后,多次接到海外电话,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因破损等原因不能正常清关,要求其配合处理。在接到这些电话的过程当中,当地反诈中心亦发来短信以及电话提示,提醒刘某所接的极有可能是诈骗电话。这些诈骗电话能够清楚地知道刘某的订单号码、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刘某因此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
某电商平台辩称,公司经过内部调查,并未发现有个人信息泄露,公司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从软件、硬件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的成立,原告个人信息存在物流等多个环节泄露的可能性,不足以从法律的角度推理被告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网络跨境电商平台泄露其购物交易订单及其个人信息,使其遭受诈骗电话骚扰,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在案证据显示,电商平台仅为网购过程中会接触刘某个人信息的多方主体之一,物流企业等均可能接触上述信息,且电商平台提供了其经营中已经采取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和措施的证据,目前无证据显示诈骗方知晓的个人信息内容为电商平台所独有或者提供,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泄露了原告个人信息的事实达到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故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电商平台作为刘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通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物流”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一系列安全保护政策,但这些证据只能从应然层面上证明该平台提供了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证明实然层面中对刘某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上述证据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标准。关于其他环节可能泄露刘某信息的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订单配送信息记载的收货人姓名为刘某的化名,而本案刘某主张泄露的个人信息为本人真实姓名、订单号码、电话等信息。根据电商平台提交的流程,物流企业掌握的信息应为物流运单编号、订单编号、收货人信息、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等信息,即不包括刘某主张泄露的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且刘某主张泄露的信息并非支付信息和收货信息,排除了支付和物流环节。故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推定某电商平台对刘某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刘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故支持了刘某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赫)
3.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网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实现“虚拟数字人”司法规制
某(上海)科技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某(上海)科技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即“中之人”)徐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某(上海)科技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某(上海)科技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某(上海)科技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认为虚拟数字人Ada形象不属于美术作品,中之人并非表演者,某(上海)科技公司不享有表演者权,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某(上海)科技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某(上海)科技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某(上海)科技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网络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某(上海)科技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某(上海)科技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为某(上海)科技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宣判后,杭州某网络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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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通院发布《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23年)》
中国信通院持续跟踪研究国内外互联网法治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连续七年发布《互联网法律白皮书》。《互联网法律白皮书(2023年)》系统梳理过去一年国内外重要互联网立法活动,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国际互联网立法进展,对未来互联网立法工作进行了展望,希望能为社会各界了解互联网领域立法情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2023年)》
报告在2021年、2022年两版《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研判了区块链总体演进趋势,分析了技术、应用、产业、监管的发展态势,重新定义区块链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和组成要素,分析四条路径发展趋势以及部署模式,赋能大规模应用场景,为我国区块链基础设施发展路径提供建议。
3.中国信通院发布《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时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全要素生产率报告(2023年)》
报告从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出发拆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测算各环节和产业链整体的全要素生产率并进行国际比较,从创新效能视角研判世界主要国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工中的竞争优势,发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为促进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水平提供建议。
4.湖南发布《重要信息系统具体范围和识别规则》地方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的具体范围、识别因素、识别认定流程和认定变更等内容,指导有关单位从承载重要数据、重要业务、一定量级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等方面开展重要信息系统的识别和认定。湖南出台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健全网络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加强省内重要信息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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