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01
【简要案情】
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园林观景、道路等工程,万某受雇于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提供混凝土,勒某系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输送泵车驾驶员,其驾驶的泵车在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处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1年10月16日,勒某驾驶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其中一个泵臂掉落,将工地上正在施工的万某砸伤。事故发生后,万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7,085元。2023年10月9日,万某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两处,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被鉴定人万某的误工期时限评定为300天,护理期时限评定为180天(限1人),营养期时限评定为300天。
万某与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勒某及某保险奎屯分公司未能就各项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其各项损失合计625,596元。
0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勒某驾驶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在泵送混凝土时发生意外被泵臂砸伤,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勒某系被告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勒某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对万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案中混凝土输送泵车作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致伤第三人受伤,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亦符合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最终,法院就万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审查核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向万某赔偿各项损失461,927元,由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580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3
【案件调解】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避免不当拖延,积极组织庭后调解。
调解中,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与万某就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期限认定出现较大分歧,法官多次与该保险公司协调,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各方厘清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奎屯分公司同意向万某一次性支付350,000元,向乌鲁木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合计80,000元。
04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主张特种作业车辆在工地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非通行过程中,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该赔偿。
本案事故所涉车辆作为从事专业作业的特殊车辆,虽兼具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但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且现实中,事故更多是发生在作业现场。然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特种车辆时,应当明知其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当预见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引发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之内,这是与车主投保的初衷相适应的,也是体现交强险的公益性特质。如果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将“特种作业车辆在专项作业时发生事故”作为免责条款,且无特别约定或未履行明确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则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义务,积极履行保险责任。
END
作者|沙丽玛
审核|任福正
编辑|陈紫萱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
【普法零距离】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担?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