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冲突协调(一)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果不动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冲突,该如何处理?现实中,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如果不动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冲突,该如何处理?现实中,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案情如下: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矿)与湖南省株洲光明玻璃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矿区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2】矿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光明玻璃公司给付大同煤矿煤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705.74万元多,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大同煤矿遂向矿区法院申请执行。未果。2005年11月14日,矿区法院派员赴湖南执行此案。经调查发现,2000年6月2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光明玻璃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约定三方组建新的债转股公司,并根据负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光明玻璃公司6558万元资产转到新设立的公司的同时,将34523万元的负债也转移到新公司。而且还约定了其他债务及股权持有和红利分享等情况。并该协议得到了国家经贸委的批准。2001年11月28日,株洲市国资委授权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光明玻璃公司经营性净资产11010万元。2001年12月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正式签署新公司章程,将原本属于光明玻璃公司的资产共计13890万元由两家国投公司抽出转投入新公司。2002年7月11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新设立的株洲新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明公司)的申请。光明玻璃公司至此已无生产经营能力。2004年,光明玻璃公司停止了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矿区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追加了株洲新光明公司、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上述被追加的被执行人采取了执行措施。2005年11月22日,该院冻结了追加的被执行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但由于遭遇到被执行人的围攻和银行的不积极协助等原因,致使冻结款项未能扣划。
2005年11月23日,株洲中院以光明玻璃公司已于2005年11月14日被该院宣告破产,并决定将原株洲公司抽走的资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为由,通知相关银行暂缓协助大同市矿区法院的执行。执行法院认为,该破产行为属于债务人先行剥离企业良性资产另行组建新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系恶意逃债,应当驳回破产申请。此后,该院曾向受理破产法院反映上述问题,但受理院并未驳回光明玻璃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是裁定宣告其破产。该院又向湖南省高院反映,但湖南省高院并未立案处理。为此,山西省高院报请最高院予以协调。
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协调事项涉及破产程序,执行机构不便审查处理。
对于该案,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给予了答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与2005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的存款2000万元,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以株洲光明公司为申请人的破产还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矿区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株洲光明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大同煤矿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案件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