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身后粘贴“实习”标志,有何用意?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早,笔者在等红绿灯时发现前面几辆车的后备箱上都贴有“实习”标志。作为一名文明驾驶人难免产生好奇:驾驶证有实习期吗?实习期又有哪些规定呢? 不查不知道,驾照实习期内确实有不少规定。

今早,笔者在等红绿灯时发现前面几辆车的后备箱上都贴有“实习”标志。作为一名文明驾驶人难免产生好奇:驾驶证有实习期吗?实习期又有哪些规定呢?
不查不知道,驾照实习期内确实有不少规定。稍不注意,将面临罚款扣分,甚至可能失去驾驶证。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员实习期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实习期的小常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驾驶证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它下了如前定义。
“实习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驾驶员能熟悉准驾车型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果在实习期不能实际驾驶准驾车辆,也就失去了设立实习期的意义。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重型牵引挂车

A2

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C6、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轻型、微型自动挡专项作业车;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轻型牵引挂车

C6

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M

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实习期内应否粘贴“实习”标志?
应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以下均被视为未粘贴标志: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 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 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
实习期为多长时间?
1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07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的车辆有哪些?
公共汽车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做了相同规定。
实习期可否独自上高速?
不能,实习期上高速需老司机陪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实习期结束后需要更换驾驶证吗?
不需要。按照驾驶证上标注的有效期止时换领新驾驶证即可。
实习期扣分有什么影响?
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的,会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期扣满12分,可以等实习期过以后再去处理吗?
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即使是过了实习期以后再处理也会按照违法发生的时间进行追溯,同样会被注销。

实习期开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是自愿开车并出现交通违法,则驾驶员应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陪同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陪同人员处以相应惩罚。
实习期开车出现事故,保险会理赔吗?
如果购买了交强险,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必须理赔。
实习期独自上路出现事故的话,如果购买了商业险,则要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处理。
实习期还有哪些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轻则罚款,重则失去驾驶证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酒驾违法,醉驾入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专门对实习期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车型及不得独自上高速作出如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即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车型及不得独自上高速)。


案例参考
1、基本案情:【太保公司、田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03民初11254号;二审法院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02民终708号
某日,田某驾驶新时代公司名下投保在人保公司处的的机动车与他人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致B车辆受损,受损金额为21200元,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车辆负事故全责。向B车主向太保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后将索赔权转让给太保公司。田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相关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田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太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田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田某所驾驶的运输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人保公司处,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田某承担全部责任,故事故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本案中,被告人保公司能否依据“责任免除”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拒赔,其实质在于对“实习期”的理解。对上述“实习期”的含义,双方理解存在分歧。被告人保公司认为“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包含增驾实习期。原告太保公司认为实习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仅指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不包含增驾实习期。
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保公司已告知投保人实习期包括增驾实习期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确定“实习期”的含义。
从文义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必须严格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故行政法规规定的“实习期”不包括增驾实习期。从效力层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上位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且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亦不能视为系对上位法条文的细化或补充。
从历史沿革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2年修订时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时并未吸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实习期的定义,亦体现了有权机关的态度。
综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作出了不同规定,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作为法律术语已有明确界定,并不存在争议,故应认定该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因“实习期”的法定含义不包括被告田某案发时所处的增驾实习期,当事人对此产生理解分歧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故案涉免责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对于田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人保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人保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涉案车辆因驾驶员系实习期驾驶主挂车,依据人保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于在增驾实习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人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2年修订时虽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修正时并未吸收该规定中关于实习期的定义,且人保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投保人实习期包括增驾实习期。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认定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实习期不包括增驾实习期,并判决人保公司对田某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管是否处于实习期,均应知法守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注:

▲ 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 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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