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北京市某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后,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锁的小黄车,就被附近的民警抓了个正着。两名护士承认她们私占了共享单车,但解释称并不知道这么做会犯法,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然,法律终究是法律,两名护士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两名女护士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行为,把车上锁,就导致车辆无法被其他乘客使用,这便是侵犯共享单车供应商的财产权;理属盗窃行为。
但由于盗窃行为要构成盗窃罪,则需要达到犯罪数额的界限。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500-2000元的,则构成盗窃罪。所以两位护士盗窃行为并没有严重到触犯刑法,却仍属违法,依旧为法所否定。
而在不久之前,上海某男子将3辆共享单车丢入黄浦江,并用铁锤接连猛砸9辆共享单车,事发后5小时便被民警抓获;并且,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条文可以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刑点很低。5000元之于现如今的社会,算不上是一笔巨款,可要敲打在刑法上,则是铿锵有力。我们国家对于公私财物的保护,比你想得还要给力。
上海这个小哥之所以猛砸小黄车,据说是因为小哥找工作一直不顺利,一股怨气无法得到宣泄,于是小黄车就躺枪了。可是小汪汪想说,但凡活着的人,皆有不顺的时候,而且前人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不顺心还来得特别频繁;因为不顺心就一不小心犯了法,这不顺心会更挠心。聪明人懂止损,所以,你懂的。
小汪汪打开某浏览器输入“共享单车”进行搜索,弹出来赫然在目的是,最新消息“把共享单车上锁、投河、砸锁……”、“一停车场内10余辆共享单车被烧毁……”
一辆辆本着“方便市民出行”为服务宗旨的单车,带着美好的愿景进入到普罗大众的生活,不料却屡遭毒手,恶意满满。
本来是一个共享经济中的巨大创新的“共享单车”,不料却成为了国民素质的一面照妖镜。
共享单车引发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涉及个人素质,还对公共管理者的服务提出了质疑。且不论管理者会如何治理这一乱象,我想首先要做到的是于己无愧;毕竟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共享单车之伤:共享的不仅仅是单车
作者:法纳小汪汪来源:法纳刑辩

最近,在北京市某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后,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锁的小黄车,就被附近的民警抓了个正着。两名护士承认她们私占了共享单车,但解释称并不知道这么做会犯法,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