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使用电子设备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社交软件甚至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离开了社交软件,人民的生活将寸步难行。在这种背景下,基于社交软件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同步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证据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然而大多数人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电子数据缺乏了解,也没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不能及时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在诉讼时因没有证据或因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够而败诉,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就以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微信为主介绍如何在诉讼中有效的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一、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微信常见电子数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新的证据规定正式确认了微信类的即时通讯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是当下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即时通讯软件,人民的生活交流、商业往来对微信的依赖程度极高,保存好微信记录的重要性无须赘述。根据微信类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电子文件微信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等。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朋友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数据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为主要形式存在的信息。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图片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记录。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视频聊天以及通信过程中,发布微信朋友圈时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微信用户注册信息:包括微信用户注册时提供的身份认证信息、绑定的银行卡信息、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6.电子文件微信记录:包括微信朋友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各类电子文档、数字证书、小程序等以数据文件为主要形式存在的信息。
7.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过程中、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
8.支付转账信息:使用微信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三、微信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一份证据能否被法院认可、采纳,“三性”缺一不可。所谓“三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是说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的,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即包括形式真实,也包括内容真实。
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主要体现在证据的形成和取得方式要经过合法程序和方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必须要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有助于解决争议。
四、如何有效固定微信证据
法院对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经有了明确和清晰的规定,但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经常发生提交的微信证据仅有截图打印机导致不被法院采纳和认可的情况。微信证据的“三性”需要通过收集过程去展现的。
1、固定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的演示过程
通过录像或者手机录屏的方式登录原始载体、打开微信登录界面,输入微信的登录账号和密码,进入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该界面通常包括了微信账号、关联手机号以及微信头像和昵称。
2、聊天记录的固定
(1)文字记录,建议以逐页截屏的方式固定文字聊天记录
(2)语音记录,建议转换为文字后,以截屏的方式固定
(3)图片、视频文件信息,及时点开对方发送的图片以避免过期未打开被清理
3、转账记录的固定
在微信中点击最下面最右“我”进入个人信息界面,点击“服务”,点击“钱包”,点击“账单”,点击“转账”,进入界面后点击“申请转账电子凭证”。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在更换手机时将原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迁移至新手机中。
五、无法确认对方微信实名信息的解决办法
由于部分案件中,被告基于各种原因未到庭,在原告只有微信聊天等证据的情形下,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拥有并使用特定微信账号,法院就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进而无法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就有责任举证证明相应的微信归属被告所有并使用。如果不能通过微信转账记录下载微信支付电子凭证确认对方使用人身份证时,原告就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使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举个罪常见的例子,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如果没有借条、欠条、转账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即使原告确实向被告出借了款项,在被告否认的情形下,法院不会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法院不会绝对依靠证据认定事实,但为了避免在诉讼中被动,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妥善收集、保存证据。这种意识,就如一颗不起眼的种子,不经意间会变成保护你的参天大树。
如何有效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作者:张凌之来源:劳和律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使用电子设备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社交软件甚至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离开了社交软件,人民的生活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