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拯救我!!!来自“共享单车”的深痛“告白”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共享单车的“告白”: 大家好,我的官方学名暂定“共享单车”,为了增加亲切感,我给自己起了昵称“小单”,我是城市低碳环保的代步神器,我的家族成员及同类同胞遍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春夏秋冬,努力奔跑在路上,

共享单车的“告白”:
大家好,我的官方学名暂定“共享单车”,为了增加亲切感,我给自己起了昵称“小单”,我是城市低碳环保的代步神器,我的家族成员及同类同胞遍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春夏秋冬,努力奔跑在路上,为城市增添了五彩斑斓的独特风景。然而,想人生百岁翁,似花飞一阵风,人无有千日好,花无有百日红,小单正风华正茂、意气风发之时,身心遭遇了形式迥异的摧残,谁来拯救我!!!
随着“互联网+”这种新型社会形态的快速崛起,“公共服务+”为解决公民“最后一公里”出行的困扰,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公共自行车的新型的服务模式——共享单车,即一款绿色、健康、便捷出行的无桩式单车,目前已有Mobike、OFO等新兴的自行车租赁模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此种服务模式具有公益性质,盈利性暂不明确,同时结合其自身系统的部分技术不完善因素,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然而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人为破坏的问题,例如,因车辆投入数量的局限性,部分行为人在单车上附加私人用锁,据为己有;部分行为人蓄意破坏车牌号、遮盖二维码等形式限制他人使用;部分行为人故意损坏单车原有形态,进行拆卸、丢弃等行为造成车辆全部或者部分损毁。据统计,在广州,摩拜单车人为损毁率达10%,即目前投放的两万辆自行车中至少有两千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数据来源于11月22日《羊城晚报》)这些不文明行为大大降低了车辆的使用效率,甚至部分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请大家做好心理准备,看下面两组图片:
小单刚刚入市时:

小单饱经风霜后:

基于“共享经济+”以期实现从规则到公德最后到文明的升华,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可能触犯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底线,为了拯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小单”,笔者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针对共享单车遭遇的“花式”破坏提供救济方案。
法律约束
案例:
据网友举报,2016年10月24日,一名在上海的香港男子苏某,在上海中山东一路将一辆摩拜单车占为己有,该车的车身贴满乱七八糟的东西,目测已将单车破坏。另据“摩拜单车上海”官方微信消息称,摩拜单车的工作人员获悉位置信息赶到现场时,苏某将单车扔进了黄浦江,然后逃走。摩拜单车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苏某在逃走之后又将两辆共享单车丢入黄浦江,被派出所抓获后经检验排除吸毒及喝酒嫌疑,另经苏某陈述其在实施抛车之前和之后,在外滩景点砸坏摩拜单车近20辆。目前已被刑拘。
法律分析:
苏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故意将摩拜单车砸坏近20辆、丢弃3辆已使单车丧失其使用价值,同时根据摩拜单车CEO王晓峰在新闻报道中陈述,目前一辆摩拜单车的价值约为3000元人民币(仅作分析参考,具体单车价值以摩拜单车官方数据为准),按照苏某损坏的数量和程度初步计算,数额已超过5000元,根据《关于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37条规定,已构成“数额较大”,具体是否超过5万元(“数额巨大”)暂未知,综合苏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37条:刑法第275条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涉案金额有两个标准:1)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上述案例仅仅是共享单车遭遇的一种损毁状态所受到的法律约束,而实际生活中共享单车遭遇形式迥异的破坏、隐匿、扣留等,因此,我们假设违法行为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针对共享单车的不同遭遇(暂不考虑共享单车内部人员的破坏性)或将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呢?简单汇总如下,欢迎补充:
1、非机动车骑行人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相关规定,例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B故意损坏共享单车,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C故意损坏共享单车,且数额达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D故意盗窃共享单车,进行贩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知,在现有法律保护范围内,法律救济的要件复杂且严苛,需针对共享单车的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的程度,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依法获得保护,由此可见,法律约束的空间和范围相对较小,而对于法律约束之外的不文明行为如何解决呢?
道德约束
虽然法律对类似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但现实中仍存在大多数不文明行为尚未达到法律约束的最低标准,例如,故意毁坏二维码、整车喷漆、私自加锁、隐藏隐匿等“花式”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因不文明行为的客观结果远远达不到法律的最低惩罚标准,而无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有效地进行惩罚。因此,我们从根源进行探索分析,发现正由于这些类似共享单车服务模式的新兴生产模式、管理模式、消费模式、生活观念,源源不断的快速冲击着人们相对滞后的道德认同感,导致道德认同和社会发展建设之间的差距逐渐拉长,致使道德约束的效果不能快速紧跟社会形态的发展。因此,在新服务模式出现之后,传统道德规范不能对现有服务模式约束,导致出现类似共享单车的“花式”破坏行为。
面对当下竞争激烈的社会形态,传统自发形成相互制约的道德约束标准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利益引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中逐渐演变为道德选择的主要目标,因此,不仅需要通过道德约束,从思想和行动上给予破坏者压力和排斥,使其产生一种孤独感,同时需要改变传统道德约束的自发调节方式,将道德建设与个人信用能力及经济利益结合起来,通过政府、企业、公民进行有机配合,形成一层道德约束保护网,鼓励诚实信用、尊德守纪的人,惩罚违法失信、不讲道德的人,最终提高道德约束标准。
目前,摩拜单车面对车辆被毁的尴尬局面,制定并实施了“信用积分制”,即每个用户默认100分信用分为起始分数,最高分10000,最低分数为0。如果持续违反单车使用规则而致使信用分数降到零时,该用户的账号将被永久冻结。连续两次因违规停车被扣分,亦将被封号一周。当信用分低于80分时,租用价格将调整至100元/半小时。同时用户可通过正常骑行、上报故障、举报违停等获得积分,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则将恢复1元/半小时。(来源于9月7日《新闻晨报》)虽然对于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及社会效果暂不能进行全面的评价,但笔者对该制度提出部分疑问:
若E将单车停放于合理区域,而F未开锁启动将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不合理区域时应如何判断?若G将单车停放于合理区域,而H未开锁启动将车辆故意损坏应如何判断?若因H的行为造成的车辆的存在损毁隐患,I在开锁瞬间发生损毁,导致I信用分降低至80以下时,对于后续使用人I的权利应如何获得保护?若J一直未能找到他人违规情节并举报其他用户的违规行为(考虑到是否有时间的限制),是否信用等级会一直保持80分以下?对于目前的信用制度仅仅能够约束少量的注册用户,而对于非注册用户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予以抵制?关于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存在一些疑虑暂持保留的态度,然而,如何能够有效约束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呢?笔者提出初步的个人看法,欢迎补充。
笔者认为信用制管理体系需政府、企业、公民协同合作、共同配合,通过提升道德约束以期实现共赢局面,并初步提出了几点建议:
1、政府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库,针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备案登记,而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库则可由不同阶层的不同部门进行等级差异监督,例如,初级部门备案日常不文明行为,例如闯红灯、故意损坏单车部分零件等行为;中级部门备案轻微违法行为,例如,故意毁坏单车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但尚未达到刑罚程度等行为;高级部门备案刑事违法行为,例如,盗窃大批量单车贩卖、故意丢弃损坏大批量单车等行为。
2、企业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制定制度规章针对信用等级进行正负评分,正分可根据不同等级制定鼓励和奖赏制度,针对积极举报、维修或其他积极行为给予积分奖励或者其他奖赏;负分可根据不同等级制定相应警告、惩戒制度,针对损毁二维码、故意喷漆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扣分或其他惩戒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为时积极报案,同时停止用户使用并在企业内部进行重点不良信用备案登记,最终分年度、季度、月度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3、个人举报奖励制度。政府、企业积极鼓励公民举报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者实施信用等级加分制,使其获得更高的信用能力,从而促进道德标准的不断提升。
最终企业在建立健全的道德评价体系基础上,将信用能力作为评价个人商业信誉的衡量因素,若个人信用能力高则获得商业机会即高,若个人信用能力低则受到市场的抵制、甚至抛弃,进而形成高标准的道德约束机制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我们期待在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协同配合下,最终实现共享经济良性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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