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墙开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无论是在小区内,还是街道旁,各类商铺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小动作”,比如为了活动方便,在房屋正门之外,往往会在房屋的原有墙上再凿开一扇门,也就是俗称的破墙开门。

无论是在小区内,还是街道旁,各类商铺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小动作”,比如为了活动方便,在房屋正门之外,往往会在房屋的原有墙上再凿开一扇门,也就是俗称的破墙开门。行动虽然方便了,但此事不仅不值得提倡,甚至还有相应的行政违法风险。
一、临街建筑物的“破墙开门”
(一)违法城乡规划法规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市容卫生法规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市容环卫、规划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对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临街建筑物的“破墙开门”
当然,很多情况下,商铺破墙开门的行为不发生在重要街道或者临街的位置,极有可能发生在小区内等非临街位置,那么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呢?
《杭州市简易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杭规发〔2012〕240号,其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附件三中规定:“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规定将临街建筑(即临城市公共道路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纳入可简化规划管理程序的项目范畴,非临街建筑外立面装修按《省条例》无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非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言下之意,是否非临街建筑物的“破墙开门”即不受行政监管了吗?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综上,虽然《杭州市简易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认为非临街建筑外立面装修按《省条例》无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文件本身属于规范性文件,《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杭州市规划局所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非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的擅自装修,在已被《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禁止的情况下,《杭州市简易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无权对相关审批进行豁免。如出现上述情况,规划(城管)部门依然有权进行查处。
最后,无论是临街还是非临街的外立面装修行为,都不得影响房屋安全,若影响房屋安全的,如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还应等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