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可以,牟利可不行!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从来只见商家割韭菜,究竟能不能从商家手里薅回点羊毛呢?知假买假来挣点钱,能操作一下吗?

从来只见商家割韭菜,究竟能不能从商家手里薅回点羊毛呢?知假买假来挣点钱,能操作一下吗?
试想一下,如果在商场买东西,比如说买的是衣服,吊牌记载里料是100%羊毛,但凭借经验你认定这件衣服的里料不可能是100%的羊毛。于是你悄悄地打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件商品里料确实不是100%的羊毛并且对商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你大量购入该商品并向商家索赔,索赔无果将商家起诉至法院。
乍一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作为消费者的你可以得到价款返还以及三倍赔偿的判决。
但实际上是否能够如愿呢?
无论是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差,维权成本较高,因此怠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抑或是上文所述在明知商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大量购买企图从中获利,都偏离了针对消费者权益立法的初衷。实际上,职业打假人的操作手法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大量购买、化学处理、掉包等方式,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具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也指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买受人系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则惩罚性赔偿几乎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为的是净化市场,震慑非法经营的商家,督促商家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给职业打假人牟利的空间,更不鼓励个人通过合法甚至非法的手段获得利益。其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生活消费”指的是个人或者家庭为了维系日常生活购买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绝不包括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的情形。最后,认定商家欺诈也无法满足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的商家通常故意隐瞒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出售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并且获得超额收益。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必须陷入认知错误,然后作出意思表示而缔结买卖合同。而知假买假显然不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企图通过购买伪劣产品而获得利益,故商家不存在欺诈,买假货的消费者也未陷入错误认识,商家无需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真正的消费者,即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购买商品、服务的人,而非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还大量购入企图牟取利益的“打假人”。只要购买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三倍赔偿的诉求都很难得到认定。
当然,本文也无意为恶意隐瞒的无良商家做任何辩解。知假买假固然不可取,但作为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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