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月饼?假月饼维权指南汇总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又即将到来,月饼作为中秋节的代表性食品,自然也在这段时间成为了消费市场上的最为热销的商品。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又即将到来,月饼作为中秋节的代表性食品,自然也在这段时间成为了消费市场上的最为热销的商品。然而,某些不法经营者也趁着这个机会,大肆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月饼,这种行为不仅是让消费者咬牙切齿,而且也让品牌企业头疼不已,如何有效打击假月饼的泛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多个主体视角来展开讨论相对应的维权方法,相信以下几种身份,总有一种适合您。
一、消费者篇
1.保留相关证据并与经营者协商
作为消费者,在发现所购买的月饼为假冒品牌月饼时,应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与经营者进行初步的协商:
(1)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全方位、无死角、超高清的拍照取证,保证通过照片能够还原商品本身全貌,以便与正品相对照
(2)保留购买小票以及付款截图等购买商品的痕迹
(3)与经营者协商之前,先考虑清楚己方的诉求,一定要与经营者明确自己所购买的月饼为假冒品牌月饼,可以通过向经营者询问“为何实物与描述不符”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有利于自己索赔的证据。与经营者沟通的记录也需要妥善保存,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平台记录截图以及通话录音文件等,在确认月饼为假货之后,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2.若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的求助方法:
(1)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
(2)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3)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求助
3.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除了与经营者协调、向有关组织或部门求助以外,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实故事一:
来源:(2017)鲁13民初141号
某某食品店作为经营者,未提供月饼的进货渠道、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小美主张某某食品店退还购物款4800元、赔偿14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品牌企业篇
作为知名的品牌企业,在该类侵害自家品牌权益的行为出现时,效率最高的维权方法莫过于以
“侵害商标权”
为由向法院起诉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的经营者,以下案例节选为本团队律师所办理过的打假案件,若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随时通过文末所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真实故事二:
来源:(2019)鲁民终528号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种类……被告所用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二者图形方向相反的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对之进行区分,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之规定,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某某字样,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原告已尽力举证而侵权人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被告的经营规模、方式及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万元。
三、经营者篇
该篇所提到的经营者,指的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有些经营者贪图蝇头小利,从不知名的厂家或者供应商处获得比市场价格更低的所谓“名牌”月饼,并销售给消费者,从中牟取暴利。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无辜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的进货价购进了假冒品牌月饼,最后还因此遭受了惨重损失。
经营者预防该类风险主要考虑到的是月饼的合理来源问题,如果能够提供月饼的合理来源,且证明经营者自身对产品来源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所遭受的损失。
真实故事三:
来源:(2021)津03民终3696号
本案中,被告超市能够提供合理来源的证据,提供了其供货商出具的供货证明,以及该供货商的销售单,且经现场比对销售单上的条码项、商品名称与现场拆封的涉案产品标注的条形码,具有一致性,故能够确认其进货来源,基于其进货的惯例和经营特点,其对产品来源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涉案产品的标识系部分使用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内容,在区分和识别上存在一定难度,且涉案产品标明了明确的产地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作为一般超市经营者,被告对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已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生产商、供应商篇
生产假月饼的商家及供应假月饼的商家,它们作为分销渠道中的两大巨头,对假月饼之“假”可谓是“心知肚明”,其主要依傍品牌企业在市场上的重大影响力,以试图牟取不正当利益。它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且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目前各部门所发布的文件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共同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版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供应假月饼的商家,一旦发现,轻则面临巨额赔偿,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及天价罚金。故作为生产商及供应商,最好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就是要从一开始就杜绝仿冒品牌月饼以牟取暴利的念头。
真实故事四:
来源:(2021)沪03刑初113号
张三、李四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
二、被告人李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结 语
在中秋节与家人团聚,一起赏月、吃月饼,是对天伦之乐的最好诠释,愿大家都能够学会正确的维权方法,让假月饼无处遁形,让真情意满载于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