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各地对此的称为也不相同,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基于工程管理现状,给出了较为统一的定义,即称谓为“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工程合同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现场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文件,不是最后的文件,不等于竣工结算、与工程竣工结算是不同的概念,对于现场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如何计算,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有不同的意见?
建设单位倾向于认为是独立费、包含了人、材、机、规费、税金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施工单位往往认为现场签证仅包含了人、材、机等工程直接费(事实上,也基本如此)、应该计入一般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其他项目费用”取费。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同,有必要从规则和实务角度予以理清。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程量清单计算程序是如何看待现场签证、索赔的呢?
性质上,属于工程计价程序中的“其他费用”项目。以《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例说明,虽然经过2003年、2009年、2013年修订,但是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没有变化,均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2.4条,亦明确规定索赔、现场签证属于“其他项目”;计算程序在“规费”、“税金”之前,而非之后;对此实属无异。
因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下,现场签证并非独立费,性质上是中间文件,在工程最终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予以调整,作为“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
二、实务中,现场签证到底是怎样的表现形式呢?
以合同内的工程设计变更为例,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签证单基本是以变更前后工程量的调整,系单纯的工程量的调整,不涉及规费、税金;即签证内容仅是工程量变化,性质上与原施工设计的工程量无异。
现阶段,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现场签证基本上以发生的工程直接费,基本不涉及工期顺延或索赔,至于规费、税金则无从谈起。
当然也排除,现场签证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直接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类似于独立费的处理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能否协议改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对其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依据的,因而性质上与一般的法律无异,应该强制适用、不容变通;有观点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与通常意义的法律不同,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
那么,司法实践是如何看待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既然工程造价参照当事人的约定,而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协商改变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也是可以的。因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认可当事人对工程计价程序的协议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不可改变。
结 语
基于工程计算方便计算的考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现场签证作为“其他费用”予以最后调整,作为“规费”、“税金”的基数;不过基于减少争议的现实考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适当协议约定是否作为“独立费”处理。
工程签证,独立费还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其他项目费用”?
作者:赵恒志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各地对此的称为也不相同,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