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货车司机因超车时未对道路上的非机动车尽到警示义务,虽然没有撞到人,但仍被判决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9日,被告王沈(化名)驾驶重型牵引车沿某团团部至连队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一交汇路口超车时,遇被告张小乙(化名)驾驶三轮自行车搭载原告李岑(化名)沿此道路同方向行驶,王沈驾车通过后,张小乙驾驶的三轮自行车便驶入道路西侧的路基,造成原告李岑(化名)受伤。由于李岑年事已高,此次事故造成其全身多处损伤,花去大量医疗费,因张小乙系未成年人,李岑遂将王沈、张小乙及其父母、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且在超车时需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以警示行人及其他车辆。本案中,被告王沈遇到张小乙驾驶的非机动车时选择近距离超车,仅是提前开启了左转向灯,未鸣喇叭警示,导致张小乙受到惊吓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沈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小乙作为未成年人在驾驶三轮自行车搭载他人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被告王沈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小乙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法官提示:
车祸猛于虎,事故无小事。谨慎驾驶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驾驶人应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敬畏生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次小疏忽可能就会酿成大悲剧。
明明没有撞到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货车司机因超车时未对道路上的非机动车尽到警示义务,虽然没有撞到人,但仍被判决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