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政府应以何种方式保证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A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有足额资金存储至专用账户,数额超过项目概算款总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情简介】
李峰、杨福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4185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峰等1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峰,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福兰,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桂青,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卫,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谢堃,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峰等21人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李峰等18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4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峰等1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济(市中)征字〔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7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九条对“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征收决定作出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实质讨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也未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7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是为改善旧城原有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片区土地利用价值,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职能。市中区政府基于上述目的作出17号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2017年至2018年济南市市中区发改委、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济南市规划局均作出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回复,该项目亦被列入2018年市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故17号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关于“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市中区政府提交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对17号征收决定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此外,经原审法院查明,截至2018年9月19日,已有足额资金存储至专用账户,数额超过小梁庄改造项目概算款总金额,故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综上,李峰等18人对于案涉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以及征收补偿费未足额到位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上诉,并无不当。
李峰等1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峰等18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名单:
1、蒋小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乐山寨村5组55号。
2、马学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21号楼4单元102号。
3、李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乐山小区北区5号楼2单元602号。
4、李恩海,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0号1号楼4单元102号。
5、诸葛帅昌,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84号楼4单元102号。
6、于传水,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1号1单元101号。
7、高执府,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92号1单元104号。
8、李峰,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9、马春田,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5号1单元502号。
10、石建林,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1路2号。
11、薛晓飞,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33号楼3单元101号。
12、郭振,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82号2单元103号。
13、薛宝铨,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3号3单元101号。
14、李传峰,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齐河县焦庙镇冯李村78号。
15、李广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光明西大街87号内40号。
16、刘晨晨,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37号1单元101号。
17、李丽华,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一路352号502号。
18、魏美珍,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37号1单元303号
A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有足额资金存储至专用账户,数额超过项目概算款总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情简介】
李峰、杨福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4185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峰等1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峰,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福兰,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桂青,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卫,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谢堃,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峰等21人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李峰等18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4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峰等1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济(市中)征字〔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7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九条对“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征收决定作出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实质讨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也未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7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是为改善旧城原有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片区土地利用价值,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职能。市中区政府基于上述目的作出17号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2017年至2018年济南市市中区发改委、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济南市规划局均作出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回复,该项目亦被列入2018年市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故17号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关于“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市中区政府提交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对17号征收决定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此外,经原审法院查明,截至2018年9月19日,已有足额资金存储至专用账户,数额超过小梁庄改造项目概算款总金额,故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综上,李峰等18人对于案涉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以及征收补偿费未足额到位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上诉,并无不当。
李峰等1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峰等18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记员 耿丹阳
再审申请人名单:
1、蒋小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乐山寨村5组55号。
2、马学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21号楼4单元102号。
3、李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乐山小区北区5号楼2单元602号。
4、李恩海,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0号1号楼4单元102号。
5、诸葛帅昌,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84号楼4单元102号。
6、于传水,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1号1单元101号。
7、高执府,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92号1单元104号。
8、李峰,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9、马春田,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5号1单元502号。
10、石建林,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1路2号。
11、薛晓飞,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33号楼3单元101号。
12、郭振,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82号2单元103号。
13、薛宝铨,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43号3单元101号。
14、李传峰,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齐河县焦庙镇冯李村78号。
15、李广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光明西大街87号内40号。
16、刘晨晨,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37号1单元101号。
17、李丽华,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一路352号502号。
18、魏美珍,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137号1单元3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