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有风险,遛狗需谨慎

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提到犬,就会想起那句名言“狗是人类的好朋友”。确实,人类养犬已有悠久的历史,研究表明,人类与犬的这种“朋友关系”,可以追溯万年之久[1]。 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更多养犬的人们也只能是楼中养,广场溜。

提到犬,就会想起那句名言“狗是人类的好朋友”。确实,人类养犬已有悠久的历史,研究表明,人类与犬的这种“朋友关系”,可以追溯万年之久[1]。
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更多养犬的人们也只能是楼中养,广场溜。这就导致了很多因养犬、遛狗而引发的咬人、伤人事件纠纷。
那么一旦因犬引发伤人纠纷,怎样承担责任呢?赔的钱多吗?小编通过检索,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 遛别人家狗,咬伤人
金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遛狗,应某也在该小区遛缪某的两条狗。应某牵的一条狗突然挣脱绳子,对着金某臀部咬了一口,将金某的臀部咬伤。伤者报警后,警方找到缪某家,缪某陪伤者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一期并支付了费用。后伤者再次打了狂犬疫苗,支付了医疗费92元,花费了交通费57元。
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金某将应某、缪某诉至法院,要求缪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且要求应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某带着被告缪某的狗,将原告咬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加之被告亦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依法均予支持、准许。
故判决被告缪某(狗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4149元,且被告应某(遛狗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遛狗时咬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更应注意的是,该案例中,并不是狗的所有权人遛狗时伤人,但最终所有权人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遛狗的人,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提示我们,不仅自己遛狗要注意,将狗借给别人时更需要注意,因为一旦发生伤人纠纷,都需要承担责任。
那是不是保证不让狗咬人就可以了?不是的,您接着看。
二、 遛狗绳,绊人摔伤
陆某在住所附近遛狗,小型犬,未系牵引绳,遇劳某牵着大型宠物犬遛狗。两只狗追逐过程中,劳某未能控制住大型宠物犬,牵引绳将陆某绊倒。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鉴定构成XXX伤残,护理150-180日,营养90日。
双方调解不成,陆某将劳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3793.16元(其中统筹部分59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残疾赔偿金26481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检查费250元、律师费10000元。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遛狗未系牵引绳,未能对自己的狗进行有效控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费用酌情确定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2537.72元。
该案中,虽然大型犬已系牵引绳,也并没有咬人,但失控后将人绊倒,甚至已构成伤残。即便是承担75%的责任,最终也赔偿了4万余元,也许它主人早知如此,就不会大意遛狗了吧。
好了,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小狗乱叫乱扑,惊吓路人,致人摔伤的例子。
三、 小狗乱跑,吓人摔倒
纪某在小区内散步,裴某在该小区遛狗(泰迪,未系牵引绳),当纪某从狗旁边经过时,该狗一叫一跳地扑向纪某,纪某在躲闪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受伤,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所评定纪某腰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建议纪某的误工期限为15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60天。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纪某将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626.18元、门诊费355.9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5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伤残赔偿金46226元,合计80458.08元。
法院认定该狗的行为与纪某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裴某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无证据证明纪某在本次事件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对于纪某的损失,裴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裴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9528.08元。
在本案中,被告因泰迪是小型犬,认为没有必要系牵引绳,最终也是导致行人受伤。与前案不同的是,该案中小狗甚至可能都没接触到伤者,但并不因没有接触,就能逃脱责任。
所以,在遛狗的时候,不论犬型大小,系牵引绳都是必须的。
前面均是伤人的案例,下面我们看一个因遛狗毁坏财物的案子
四、 狗咬狗
吴某在住所小区带贵宾犬散步,未系牵引绳。贵宾犬被同小区曹某饲养的萨摩耶犬叼咬,萨摩耶犬未系牵引绳,主人也未陪同。贵宾犬被解救后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手术后仍死亡。事发后,曹某已赔偿10000元,因吴谋曾索赔50000元,双方协商未成,吴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饲养的萨摩耶犬咬伤吴某的贵宾犬,后因伤势过重导致死亡,对吴某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但吴某本身对案件发生亦负有重大过失,对此可减轻曹某的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部分法院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335.10元。
各位看官,您要问了,不是说毁坏财物的案子吗?
是的,“狗”在法律上,属于“物”。
所以,养狗遛狗一定要看管好,就是没伤到人,损毁财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够饲养者喝一壶的。
五、 结语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犬专门统一立法,很多涉及养犬管理、纠纷处理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但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省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养犬的地方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特别是天津在2019年5月实施的新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也有专门条款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违反,甚至将面临行政处罚。
所以,再次提醒饲养者,在养犬收获快乐的同时,更应该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毕竟看管不力,是要承担责任的。
更是要提醒大伙,路遇猫狗,躲着点走。花钱事小,受伤事大啊。
附: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 袁湘祥.小议养犬的历史与文化.[J].中国工作犬业,2017,09:,0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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