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所2023年度“五佳非诉案例”发布(下期)

来源:海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3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3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本期发布海泰所2023年度“五佳非诉案例”下期——《香港联交所某医药公司IPO基石项目服务案例》,《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动重整案》,《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香港联交所某医药公司IPO基石项目服务案例
关键词:港股Pre-IPO 基石投资 尽职调查 ODI
案件概要
一、基本情况:
申报案例涉及宁波当地产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拟股权投资某医药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系主要从事肿瘤及肝病的医药研发的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公司几位创始人均为生物医药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及深厚理论知识的专业人士。在自主研发领域,该公司自住研发的多款候选药物获得美国FDA、中国CDE的批准或受理。
因生物医药研发需要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又属于资本市场较为青睐的业务领域,故该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进行了多轮私募融资,并于2022年启动了港股上市申请工作。
该项目存在的难点主要包括:(1)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涉及开曼主体(拟上市主体)、香港主体、美国主体、境内运营主体以及上层复杂的私募投资基金。(2)目标公司自2016年至2022年期间,经历了自Pre-A至D轮合计5轮融资,且前期所参与的均为专业投资者,每一轮融资阶段都形成了复杂的投资文件;(3)目标公司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客户在上市前作为基石投资者进入,一方面需要梳理前几轮投资所形成的复杂交易结构和文件,确保客户投资后锁定股东权益及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还需研判港股上市失败的投资风险;(4)客户投资资金出境及后续收益回流的路径,以及相应的外汇管理合规性等问题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代理情况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组织了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非诉及涉外业务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1.为充分帮助客户把控项目风险,我们详细研究了目标公司前5轮投资中复杂的英文交易文件底稿,梳理出了较为清晰的股权投资结构,并且分析了其他股东各类优先权可能对本项目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2.为了研判目标公司港股上市未通过的风险,我们研究了香港联交所针对上市发行、监管的系列规定,并查询了其他港股上市公司的类似案例,结合对目标公司境内外各类媒体及投资新闻、公告等,整体评估项目风险。
3.考虑到上市前投资阶段的特殊性,以及后续客户退出投资、资金进出的合规等,我们还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为客户设计了完整的资金出境路径。
4.项目投资意向确定后,我们协助客户起草、审阅了基石投资协议文本。
部分工作内容如下:
1.目标公司股权情况梳理
2.历史投资协议内容梳理
3.资金出境方案
方案一:境内过桥贷款+境外认股权证
第一步:完成ODI备案前,投资方向该医药公司支付等价于美元投资款的过桥贷款,并取得该医药开曼公司的认股权证Warrants;第二步:办理ODI审批备案手续;第三步:ODI备案后,向该医药开曼公司要求行权,该医药公司返还贷款,投资方直接持有该医药公司开曼优先股。
优点:(1)过桥贷款可以帮助该医药公司解决短期资金需求;(2)投资成本体现在开曼公司层面,避免后续税基损失。
缺点:ODI备案完成前不实际持有股份,如果该医药公司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则我方难以主张后续投资权益。
方案二:境内直接持股+境外认股权证
第一步:完成ODI备案前,投资方向该医药公司支付等价于美元投资款的股权转让款,取得该医药公司股权,同时获得该医药开曼公司的认股权证Warrants;第二步:办理ODI审批备案手续;第三步:ODI备案后,向该医药开曼公司要求行权,退出该医药公司持股,投资方直接持有该医药公司开曼优先股。
优点:ODI前已持有股权,提前锁定估值。
缺点:(1)后续退出医药公司层面投资可能存在税基损失;(2)退出境内运营主体持股周期较长。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生物医药行业属于国家重点关注的未来、创新产业,也是境内外资本市场热度较高的投资领域。而本次项目的目标公司采用红筹架构在港股上市,系其中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
港股IPO中,基石投资者是指企业IPO时在公募之前,作为战略投资者申购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基石投资者主要是一些一流的机构投资者、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知名富豪或其所属企业,一般会以禁售期换取优先认股权的投资者。基石投资者的引进实际是对公司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的肯定,这给市场带来了很大的信心。
本项目中,我方客户作为宁波本地产业投资机构,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上市前投资,代表了宁波当地投资机构积极参与境外资本市场的战略眼光和信心。
服务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以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风险点为核心,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风险规避措施的建议,并进一步协助客户完成核心交易文件,为客户提供了完整的项目投资服务,体现了本所律师服务的专业性。
案例四、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动重整案
关键词:联动重整 联合招募 混同资产处置 新三板摘牌企业 债务抵消及追偿
案件概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鑫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6月16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破产清算,众达公司为启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两案破产清算期间,两家法院指导两案共同管理人,积极推动清算转重整工作。管理人通过对两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的调查分析,认为两公司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但考虑到两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经营业务上具有关联性,生产场地又互相接壤,且众达公司的不动产为启鑫新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最终确定在不合并破产的前提下对两公司进行联动重整的方案,并经此作为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条件之一。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象山县人民法院的共同推进,两案均转为重整程序,同时管理人在各破产重整平台及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最终通过市场化招募,南通泽羽科技有限公司成功被遴选为两公司的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经过多轮磋商后,制定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相比直接破产清算,重整计划草案大大提高了两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由于启鑫公司作为新三板摘牌企业,股东多达600名,且90%以上为自然人小散户,管理人在两家法院的指导下,积极与股东沟通解释,最终股东们也接受了让渡部分股份的重整方案,顺利通过了启鑫公司的重整计划。同时众达公司的重整方案也顺利通过,两公司实现了联动重整的目标。
二、审理情况
2021年9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启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4月3日裁定对对启鑫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6月16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众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4月4日裁定对众达公司进行重整;
两案破产管理人均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后,两家法院的合议庭本着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原则及时推进资产变现,确保破产期间众多员工及债权人的情绪稳定。在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后合议庭监督指导管理人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快速推进破产重整的各项工作。在两家企业联动重整的情况下,不到半年时间内,管理人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通过了重整方案。依据启鑫公司及众达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启鑫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其所持有的启鑫公司股票全额让渡,其余股东统一让渡所持股票的80%,经过权益调整后,投资人取得启鑫公司股票占总股本比例84.06%;众达公司的股东启鑫公司的股权全额让渡给投资人。投资人一共支付1.52亿元的重整对价作为偿债资金,对两家公司全部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其中按照资产价值比例启鑫公司重整对价确定为10540万元,众达公司重整对价确定为4660万元。2023年8月11日,两家法院同时组织召开两家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及各债权人组表决均获高票通过。2023年9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启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启鑫公司重整程序,同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众达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象山县人民法院在两家企业不合并破产的前提下同时对两案从破产清算到破产重整的程序转化,高效实现企业重整,多方助力保留本地光伏新能源新三板摘牌企业及子公司的典型案例。
一是上下两级法院对两个关联企业进行联动重整。在管理人提出联动重整的前提下,管理人积极沟通协调,在多渠道发布引进战略投资人,引导两家企业同时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过程中为了便于启鑫公司的股东组可以顺利通过重整方案,管理人在发布招募公告后先向启鑫公司的前20大股东征询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组织上述先行召开了说明会议,这为之后股东组的表决通过奠定了基础,管理人在表决时也对债权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得以高票通过重整方案。
二是管理人对混同的资产制定合并处置的方案通过了债权人的认可。两家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多达144项,办公设备等更是多达333项,实物现状存在混同、缺失,贬值等问题,且无法与账面一一对应,大部分已抵押给3个债权人,还有一些未设抵押。为最大程度分清3个抵押人的抵押物范围、并考虑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管理人多次和评估单位一起在现场进行盘点区分,并调查抵押登记情况,最终确定根据两家公司账面的固定资产价值结合抵押登记的数量及作价等,确定合并评估、合并处置,按各抵押权人的抵押物账面价值比例分配变卖价款,按比例承担评估费用、交易税费等。管理人制定的处置方案得到3家抵押权人的一致支持。最后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拍卖成交770万元、80万元,分别比评估价溢价23%和3%,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外,还给两家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增加了较多的可分配财产收入。
三是管理人关于两案债权的认定,有效保护了两家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众达公司为启鑫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和保证担保,抵押权人的债权有1.3亿多,启鑫公司的不动产评估价仅8686.7万元,因此众达公司的不动产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在债务人和保证人都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未求偿权。故管理人认定众达公司为启鑫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约4268万元,不能向启鑫公司追偿。同时,启鑫公司在破产前其名下另一不动产被法院拍卖,替众达公司还款,形成启鑫公司对众达公司债权约495万元,众达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也确认该笔债权,管理人认定众达公司为启鑫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与启鑫公司对众达公司的债权抵销,因此启鑫公司不能在众达公司案件中参与分配。上述认定有效保护了两家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四是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首先,破产受理时,两家公司拖欠了大量职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逐一梳理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时间、工资标准等,核实仲裁文书确认金额,谨防虚假职工债权现象,最终确定了所有职工债权,在破产重整方案中全额清偿。其次,经过测算,即使两家公司的资产按照高价拍卖处置,在缴纳交易税费后拍卖款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启鑫公司可清偿无担保债权的财产在清偿启鑫公司的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不足6.4%。众达公司的资产即使按照高价拍卖处置,在缴纳交易税费后拍卖款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可清偿无担保债权的财产更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受偿率更是为零。引入重整投资人后,不仅两家优先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启鑫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有13.24%的受偿率,众达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有13.56%的受偿率,相比清算模式下,极大提高了普通债权人受偿率,令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五、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出售式重整 资产价值最大化 快速效率高 清偿比例高
案件概要
一、基本案情
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酒店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日,注册资本112233445元。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住宿、餐饮等,于2014年6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股东为舟山阿尔法游艇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阿尔法酒店公司的全部股权由东莞长凯阿尔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长凯)控股的舟山群岛新区阿尔法游艇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东莞长凯控股后,即对酒店建筑物进行全面装修,2021年10月,因资金断裂,无法支付后期装修费用及开业前运行费用,诉讼缠身。阿尔法酒店公司遂遣散酒店员工,停止装修。
2022年8月,浙江鸿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普陀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普陀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浙0903破申9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于2022年9月1日进驻阿尔法酒店公司,并邀请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省级管理人)参加本案管理。管理人发现阿尔法酒店公司的核心资产——酒店建筑物,7层结构,共218个房间,建筑面积28689.6㎡,土地使用权面积15050㎡,该酒店装修工程含软装已完成95%以上,具备良好的重整潜力。但阿尔法酒店公司存在资产处置的诸多不利因素:1.预购酒店式公寓尚有30户业主(购房款本息超过3200万元)未清偿购房款及利息;2.有4位债权人共6套房屋经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履行交房义务;3.整个酒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被设定抵押,抵押权金额1.5亿元;4.工程债权(含抵押设定前后)申报债权金额达6000多万元;5.建筑物尚未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价值。管理过程中,经咨询税务部门,获知若直接进行资产拍卖,税费会在标的金额的15%左右,会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为此,管理人在普陀法院的正确指引下,向社会投资人发出重整信息,超30名社会投资人前来考察,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向。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遴选投资人、制定招募投资人方案及适时转换重整程序作为资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授权,启动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与此同时,管理人克服疫情防控的诸多不便,搜集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在抵押权人的配合下经近4个月努力完成酒店核心资产——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管理人基于对舟山旅游市场季节特点,为使投资人赶上2023年经营旺季,在2023年1月18日通过司法淘宝网对阿尔法酒店公司重整投资权益进行拍卖,最终由舟山中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1.57亿元拍得重整投资权益。随后,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投资意愿,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在2023年4月6日获得债权人的高票通过,普陀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从破产清算裁定作出至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终结,历时7个月零7天,快速高效,社会效果好。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尽力维护资产价值、加快资产处置速度、以清算转重整模式盘活破产企业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体会:
1.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提前启动投资人招募程序,通过网络平台拍卖重整投资权益,实现出售式重整。管理人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及行业前景等因素,发现企业资产质地优良,契合朱家尖区域的旅游优势,具备重整可能性。主要做法:(1)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赋权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引入投资人遴选与招募程序,由管理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确定遴选、招募方案,招募投资人,再转换为重整程序,极大提升了管理效率;(2)基于资产拍卖涉及大量的交易税费,管理人选定出售式重整以提升债权的受偿比例。即管理人通过剥离阿尔法酒店公司应收账款,将酒店核心资产及留抵税金作为重整权益标的,引入投资者,通过注入重整资金,获得阿尔法酒店100%股权;(3)在接受社会投资人调研时反向咨询投资人对酒店价值的评估(1.2-1.6亿元区间),为确定起拍价(1.5亿元)作了翔实的市场调研;(4)通过网络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益,最广泛向社会招募投资人,以实现成交价格的最大化。
2.以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对核心资产有效管理,为重整成功奠定基础。酒店建筑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是本案管理的追求的目标,也是投资人对本案重整关注所在。主要做法:(1)寻求不动产登记的可行路径。管理人进驻时,由于原股东几无可移交的与建筑物有关的资料,管理人围绕着不动产登记进行资料搜集,多次对接当地资规、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取得相应资料与批文。根据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最终完成了不动产登记。(2)消除核心资产上的瑕疵。核心资产上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权利,又有购房户的预售房款的留存,管理人为此一一进行化解与处理,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准确区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范围,并与抵押权人达成今后资产处置时的划分原则;对多宗建设工程优先权,管理人根据不同阶段形成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特定物的受偿范围,为后续顺利清偿建设工程优先权奠定基础;对于购房户的预售房款,考虑到全额清偿,消除资产上的瑕疵,可以提升资产的价值,管理人将上述预售房款的退还纳入共益债务的范围,得到全体债权人的同意。(3)对资产的日常维护。进驻时,酒店资产因受潮、霉变等严重影响资产的品质,管理人聘请临时管理团队进行日常维护,通过保洁、通风、场地绿化维护等,将资产状态恢复到良好状态。从在建工程到不动产物权,酒店核心资产的价值从7000-8000万元,达到最终成交的15700万元,管理人为此付出了很多心血。
3.加快资产处置速度,确保投资人的最大利益,以实现重整投资权益价值的最大化。舟山旅游旺季对酒店业经营有着主要影响,如果错过旅游旺季,势必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欲望,进而增加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影响最后的成交价。整个过程贯穿的一个字——快,从破产清算裁定作出至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终结,历时7个月零7天。主要做法:(1)管理人根据旅游酒店行业特点,以当年度开业经营为时间要求,在没有任何移交资料的情况下,用4个月时间(2022年9月-12月,期间疫情影响严重)完成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这4个月里管理人还进行了市场调查,为酒店资产处置价格确定奠定基础;(2)利用春节期间公示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整个过程仅为二个月零20天;(3)在重整计划表决前,管理人完成与抵押权人的协商,确定了抵押权可实现的范围,最大程度维护抵押权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重整计划通过赢得时间。
自管理人将酒店资产移交投资人,到投资人2023年10月2日正式开业,期间也就5个月。一年零一个月,一个崭新的皇冠假日酒店加入了舟山旅游酒店的行列。
4.债权受偿率高、社会效果好。从债权结构来看,阿尔法酒店公司的债权,有抵押权、工程优先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还有列入共益债务范围的购房户债权。清偿情况:(1)30户购房户债权本金27,503,303元作为共益债务全额清偿,相关利息及违约金不予清偿;(2)经确认共75位职工债权1,570,381.49元,获全额清偿;(3)工程优先债权6笔,本金42,367,878.19元,获得全额清偿;(4)税款债权本金475,527.26元获全额清偿;(5)23户普通债权合计1,605,618.40元获全额清偿,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人数占总普通债权人数(39位)的59%,清偿率低于30%的普通债权仅为2户,占5.1%。(5)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受偿73,431,378.78元,占在建工程价值抵押权(1.5亿元)的48.95%。另有400余万元款项可供未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再次分配。
债权分配方案的实施,解开了30户购房户长达6-7年的预售房款无法着落、房屋无法交付的“心结”,安抚了75位职工的“欠薪担忧”,23户普通小债权人的材料款、劳务费获得了全额清偿,6户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也有了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保障,抵押权人对于抵押受偿金额也感到满意。管理人的管理得到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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