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范梳理
二、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答:《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同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条例。
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哪些?
1答: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2答: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3答: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
4答: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也就是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三是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5答: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能否调整?程序是什么?
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1993 |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就开始了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性探索。 |
2001 | 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标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开始实施。随后,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
2012 |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行政决策的地方立法也如火如荼的展开,例如出台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
2014 |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2015 | 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
2019 | 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
二、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答:《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同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条例。
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哪些?
1答: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2答: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3答: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
4答: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也就是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三是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5答: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能否调整?程序是什么?
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