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渭源县法院莲峰法庭依法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男子因过量饮酒致死,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75000元。
基本案情
死者刘某与马某甲、罗某、程某、马某乙、吉某、汪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1月,刘某组织马某甲、罗某、马某乙、吉某、汪某到陈某家共同饮酒。刘某醉酒后躺在陈某家床上休息,其他6人则继续饮酒,期间同饮6人并未发现刘某异常。6人饮酒结束后各自回家,程某准备休息时发现刘某因醉酒无法清理呕吐物,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其他6人后虽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马某甲等6人未尽到注意、提醒、安全保障义务,致刘某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过量饮酒对自己身体的伤害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刘某在饮酒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醉酒昏迷,使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同时,本次酒局刘某为组局者,在饮酒过程中自己用茶杯饮酒,故刘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算刘某死亡后所产生费用共计873261元,但鉴于刘某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同饮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马某甲、罗某、程某、马某乙、吉某、汪某6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7000元,其中包括已支付的3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和酒量只有自己清楚。但如有以下等情况的“酒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但“明知”时责任较大;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故只是相应赔偿;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虽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一旦出事,酒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若醉酒者无法自控,酒友则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应将醉酒者送至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渭源法院来源:渭源法院

近期,渭源县法院莲峰法庭依法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男子因过量饮酒致死,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