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如何否定《检验报告》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醉驾案件除极少数特定情形外,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定案根据。

前言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醉驾案件除极少数特定情形外,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定案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的核心,只有将此排除,才有可能推翻相关指控。本文将从下面的辩护要点分析醉驾案件如何审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01、现场的交警部门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交警部门现场执法不符合“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的情况很普遍,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的侦查人员签字存在补签或者由现场人员代签的情况,可以通过审查提取血样的录音录像,核对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侦查人员签字的真实性,并判断交警部门现场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若交警部门现场执法人员不符合“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的规定,则抽取血样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提取的血样应当予以排除,依据该血样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一并排除。
02、是否采用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
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在抽取血样时会混入醇类物质导致血样受到污染。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往,使用含酒精的消毒液消毒被认定为违反血液提取的程序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人民检察》2024年第3期《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认为,醇类酒精消毒对血液的污染极小,如果《检验报告》最终结果明显高于醉驾标准规定数值的,不应当将相应证据直接排除。
03、是否正确使用抗凝管?
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规定,真空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红色‌、橘红色、绿色、紫色、灰色等颜色,绿色头盖含有肝素抗凝剂,紫色头盖含有乙二胺四乙酸(EDTA)抗凝剂,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抗凝管。
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6,“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实践中,可以查看提取血液样本的录像,确定抽血使用的抗凝管的头盖颜色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血样是否摇匀属于程度问题,无法予以确定,但是否摇动血样则是有与无的问题,比较好判断,可以通过提取血液样本的录像确定提取血样后是否摇动血样以及是否当场装入密封袋封存。
04、制作血液样本提取笔录
制作《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记录提取血样的血量,并在提取笔录粘贴编码。按规定需要提取两管血液,粘贴编码一般分为不同编号的两组,每组为号码一致的两条,一条粘贴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的“编码”栏,一条粘贴在抗凝管上。为确保血样检材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中的血样编码应当与《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中的检材编码相一致,《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中对于血量的记载应当与《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对检材血量的记载相一致。
《检验报告》记载的检材血量,与《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记载的血量不一致,检材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血样没有封装的情况下,更应注意。
05、鉴定过程是否录音录像?
《意见》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
《理解与适用》指出,鉴定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这里的“鉴定过程”主要是指鉴定人员使用检材的过程,主要是要求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要通过录像能够看到血样由封装状态解封、取样、添加试剂等操作到运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的过程。鉴定机构可以采用在鉴定场所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等方式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录像。鉴定录音录像不需要同步移送办案机关,而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等情况下留案备查。
06、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是否正确?
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适用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5.3.2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5或者GA/T 842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2017年第3号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第5.3.2条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5或者GA/T 842-2009的规定”改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自2017年2月28日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2024年第7号关于批准发布《医用玻璃体温计》等3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代替GB19522-2010。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5.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B/T 42430的规定执行。(说明:GB/T 42430-202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07、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五条,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鉴定过程;……。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在醉驾案件中,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完备,鉴定意见中没有鉴定过程,即最终的检验结果缺乏依据。几乎所有醉驾案件的检验报告,最终的检验结果就是在送检的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某某mg/100ml。但我们从检验报告中是无法看出为什么检验出乙醇、为什么酒精含量是某某mg/100ml。此时,我们只能申请调取鉴定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及鉴定档案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
08、总结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意见》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鉴定意见要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前提就是血样检材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的整个过程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血样检材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意见》明确血样检材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为瑕疵证据,属于可补正的证据,当然瑕疵证据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要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例如,血液样本需要低温保存,如果长时间未低温保存,证据会受到极大影响,即使补正、说明也不足以确保血检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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