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之特别处!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主体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另一种是权利主体有期限或永久授予其它主体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主体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另一种是权利主体有期限或永久授予其它主体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本文所述是第一种特许经营权,即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该种特许经营权许可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许多特别之外,这系其关系公共利益的性质决定的。
定义
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获得收益并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权利。
特点
(一) 特许经营权由政府设定
特许经营项目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设定,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政府让渡权利后企业才能开展特许经营。2015年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由协议约定
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特许经营性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 特许经营权可由政府接管
经营企业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政府可以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四) 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权模式
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BTO模式(建设、移交、运营)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TOT模式(运营):在一定期限内,将城市市政公用产品评估作价移交申请人运营,期限满后,无偿移交回授权主体。
特许经营权限制
(一)国家层面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未经许可,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二)部分地方的限制性规定
云南省对可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在国家层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四种情形:擅自质押特许经营权;经营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正常管理和发展的;未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用设施,拒不改正的。
(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能否转让其股权呢?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体现更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即为可为,若当地法律法规对此未禁止,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也没有相关禁止性约定,我们认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转让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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