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叫我总监》:“打工人”职场进阶的普法课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都市情感喜剧《请叫我总监》该剧讲述了怀揣投资人梦想的宁檬阴差阳错成为总裁秘书,与傲娇上司陆既明斗智斗勇,最终二人携手共创事业,并肩走向美好人生的故事。

都市情感喜剧《请叫我总监》该剧讲述了怀揣投资人梦想的宁檬阴差阳错成为总裁秘书,与傲娇上司陆既明斗智斗勇,最终二人携手共创事业,并肩走向美好人生的故事。
电视剧《请叫我总监》中除涉及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投资人的职业发展外,更不乏丰富的法律问题。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吃回扣
剧情简介:《请叫我总监》是一部以投资为主题的电视剧。宁檬从既明资本的淘汰项目中选中了洛克水杯项目。经过实地考察和多番调研,宁檬将该项目的商业计划报告交给上司邱俊霖。邱俊霖表面上否定了该项目,实则私下与洛克公司的负责人对接,签订合同,且洛克公司原本答应给既明资本10%的投资额度在合同中只体现为8%。经宁檬调查发现,邱俊霖与妻子曾艳成立的百祥创投公司跟投了洛克水杯项目2%的投资额度,邱俊霖甚至把下游加工厂换成了好朋友的工厂。那么,邱俊霖的种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律解读:从刑法角度而言,邱俊霖变相吃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前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依照该罪名定罪量刑。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在《请叫我总监》中,邱俊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资本运作成立百祥创投公司,跟投公司项目,降低公司投资额度,其行为涉嫌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侵害了本属于公司的预期利益,邱俊霖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前上司散布谣言打击报复
剧情简介:洛克水杯项目被邱俊霖抢走后,宁檬将邱俊霖的丑恶行径告诉上司陆既明,陆既明未置可否,反而质疑宁檬只会找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宁檬愤而离职。宁檬在此后的找工作中一直不顺利,她在大学同学的推荐下得到一个入职机会,对方公司对宁檬很满意,结果在做背景调查时出了问题,宁檬最终落选。导致宁檬求职不顺的原因是邱俊霖背地里“耍阴招”,散布有关宁檬的谣言。那么,邱俊霖的此种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法律解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综合评价,侵犯名誉权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若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行为人予以赔偿。
《请叫我总监》中,邱俊霖为了打击报复宁檬,故意散布谣言,对宁檬进行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求职失败,构成对宁檬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该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租赁期内房东无权随意进出
剧情简介:“屋漏偏逢连夜雨”。宁檬职场不顺,生活上也遇到问题,其租住的房子还有两个月租期届满,房东突然告知宁檬房屋已经另行出售,要求宁檬尽快从房屋中搬走。虽然房东答应可以退还宁檬剩余租期内的房租,但房东未经宁檬同意,擅自带新房主进入房屋。那么,房东有权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宁檬搬走吗?房东只同意退还剩余房租的条件是否合理?
法律解读:《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租赁期内,即便房东将房屋另行出售,房东或新任房主无权要求宁檬从涉案房屋内搬走,宁檬与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如果房东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约,宁檬应当如何救济自身权利呢?在既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了退还宁檬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房东还需要赔偿宁檬的合理损失。如果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填平宁檬由此遭受的损失,宁檬还可以主张酌情增加违约金。
此外,在租赁期内,房东有权未经宁檬同意,擅自进入租住房屋吗?答案是无权。《民法典》第1033条第1款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宁檬,宁檬在租赁期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未经宁檬同意,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也应当在征得宁檬同意的前提下,提前约定好时间,在宁檬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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