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于2010年3月1日承租了张先生的一套门面房,租期3年。2012年5月张先生将房屋卖给刘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刘某要求陈女士搬出,陈女士问:刘某能否要求其搬出?
民基律师方云答:不能。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刘某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本应该优先于陈女士对房屋享有的债权(承租权),但在现代社会中,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我国《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产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谓“买卖不破租赁”。刘某有义务忍受到3年租赁期满才能要求陈女士搬出(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作者:方云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于2010年3月1日承租了张先生的一套门面房,租期3年。2012年5月张先生将房屋卖给刘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刘某要求陈女士搬出,陈女士问:刘某能否要求其搬出? 民基律师方云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