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宇春作为Versace全球代言人的消息刷屏文娱圈,#人民文娱评李宇春的代言态度#词条也冲上热搜,称其用主动和担当影响世界品牌。
该品牌曾因某款卫衣中的国家权属问题遭前代言人解约,李宇春在与该品牌合作重新推出该问题卫衣时,明确提出以城市和国家为元素设计一款新卫衣,将香港和澳门所属的国家标注为China(中国)。
“如果他们接受我的要求,我就穿着这件卫衣去;如果他们不接受,我就拒绝邀请。合作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这是中国青年的发声,也是中国艺人的担当。
由此事件,也不经让人想起“抵制新疆棉”事件中,众多明星因不满国际品牌的蔑视、分裂国家行为等,纷纷与品牌“解约”、“终止合作”等,并表明了中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
那么,明星在与这些品牌合作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解约?是否会造成损失?解约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第1023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律上赋予了明星们两种可以解除合作的权利:
一是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的“任意解除权”;
二是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在“正当理由”存在的情况下,“合理期限”内通知解除的权利。
二、是否会造成损失?
此处的损失,笔者认为可以拆分来看,如果是发生上述品牌暴雷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于国家、法人、自然人主体造成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形时,一般都可被认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正当理由”,此种情况下,只要满足本文第一点所述的条件时,是不会产生相应的巨额赔偿问题,因主要解约原因是因为品牌方自身的过错所导致,“不能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故不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明星代言人与品牌解约,失去代言可能是一种损失,但是另一种角度来说,在争议性有影响力事件中表明了自身立场,传扬了正确的价值观和民族观,毫无疑问的可以获得绝大多数大众的好感和肯定,也即所谓“路人缘”。
明星们需要曝光,也需要更多除粉丝粘度以外大众的关注,这样才能有新的“路转粉”等粉丝群体,可以为后续其他代言、品牌进行买单等。
因此,关于是否会造成损失的问题,大家自然可以判断出一二。
三、解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正当理由
上文也有提到,涉及人格利益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属于正当理由的范畴,例如可能触及政治信仰、民族信仰、国家利益等因素。
笔者认为,合同的订立本身应受契约精神的约束,故对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谦抑性原则作缩小解释,除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利益情形外,不应再将一般性违约行为适用于本文所提到的解除权条款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相应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
当然,该条款的解读目前也没有官方明确说法,仅做探讨。
2、合理期限
关于“合理期限”目前实务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初即对相关合理期限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毕竟已经有相关事件在前,可以引以为戒。
当然,如果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建议可以按照实际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的问题,例如明星代言中涉及的线上线下投放问题,如果仅进行了线上投放,期限可以相对较短,但如果线下投放也一并进行,那么因为需要相应的人力、时间去撤回,所以应预留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但这些实际操作情况与明星在品牌暴雷发生时的第一时间发声等可能涉及公关成分是不同的。
3、赔偿责任
合同解约对应的可能就是损失赔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中,对于上述品牌爆雷情况下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与一般合同违约行为中的损害赔偿存在很大不同。
根据民法典1022条规定,如果发生“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也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的,但这里的赔偿责任对应的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即具有“正当理由”,故其赔偿责任应相对轻于一般违约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品牌营销翻车时间与暴雷事件频发,法律会平等地赋予各主体相应的权利,所以希望品牌运营过程中,更应坚守底线与立场,弘扬正确的价值观、民族观,将品牌价值传播与品牌发展放在一个经得起考验的位置上。
明星宣布终止与“爆雷”品牌合作背后会有多少损失?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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