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Eric Tibusch先生是来自法国的时装设计师,曾任世界知名设计师Jean-Paul Gaultier和Jacques Fath等世界知名设计师及同名高级时装品牌的艺术总监,并为一些明星设计戛纳电影节红毯礼服。不晚于2014年1月,Eric Tibusch先生推出同名定制服饰品牌。
2013年2月21日,一家显示成立于英国的泰勒大卫有限公司 (TAYLOR DAVID LIMITED)于第18类“手提包”以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分别申请了第12183696号、第12183716号“ERIC TIBUSCH”商标(图样如下,以下并称“争议商标”),二商标分别于2014年8月7日、2016年1月27日获准注册。

(泰勒大卫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
Eric Tibusch先生针对上述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1月,商评委做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
1. 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即Eric Tibusch先生,下同)的姓名权;
2. 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RIC TIBUSCH”商标的抢注;
3. 被申请人(即泰勒大卫有限公司,下同)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为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万慧达北翔代理Eric Tibusch先生参与了上述无效宣告案件。
短评:
在以往大部分无效宣告案件中,商评委若支持申请人的某一个或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对其他评审请求即使成立也往往不再详细评述。而本案中,有别于以往案件,商评委全面评述了申请人的各个评审请求,同时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以及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抢注行为;通过同时援引《商标法》的相对条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绝对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行不悖地灵活运用多个商标法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对评审请求全面审理、充分评述的做法不仅能全方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全面审查的原则。此外,本案也启示权利人,在一般无效宣告案件中,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基础和请求,对各项请求都全力做好目标调查、证据收集及论证工作等支持工作。
当然,从诉讼节约的角度看,商评委在不认可全部的评审理由时,最好的做法是对其他理由不予置评,以避免相关权利人由于对部分裁定内容不服、为防止对方起诉而丧失诉权,不得不就结果有利的评审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局面。
Eric Tibusch先生是来自法国的时装设计师,曾任世界知名设计师Jean-Paul Gaultier和Jacques Fath等世界知名设计师及同名高级时装品牌的艺术总监,并为一些明星设计戛纳电影节红毯礼服。不晚于2014年1月,Eric Tibusch先生推出同名定制服饰品牌。
2013年2月21日,一家显示成立于英国的泰勒大卫有限公司 (TAYLOR DAVID LIMITED)于第18类“手提包”以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分别申请了第12183696号、第12183716号“ERIC TIBUSCH”商标(图样如下,以下并称“争议商标”),二商标分别于2014年8月7日、2016年1月27日获准注册。

(泰勒大卫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
Eric Tibusch先生针对上述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1月,商评委做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
1. 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即Eric Tibusch先生,下同)的姓名权;
2. 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RIC TIBUSCH”商标的抢注;
3. 被申请人(即泰勒大卫有限公司,下同)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为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万慧达北翔代理Eric Tibusch先生参与了上述无效宣告案件。
短评:
在以往大部分无效宣告案件中,商评委若支持申请人的某一个或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对其他评审请求即使成立也往往不再详细评述。而本案中,有别于以往案件,商评委全面评述了申请人的各个评审请求,同时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以及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抢注行为;通过同时援引《商标法》的相对条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绝对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行不悖地灵活运用多个商标法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对评审请求全面审理、充分评述的做法不仅能全方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全面审查的原则。此外,本案也启示权利人,在一般无效宣告案件中,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基础和请求,对各项请求都全力做好目标调查、证据收集及论证工作等支持工作。
当然,从诉讼节约的角度看,商评委在不认可全部的评审理由时,最好的做法是对其他理由不予置评,以避免相关权利人由于对部分裁定内容不服、为防止对方起诉而丧失诉权,不得不就结果有利的评审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