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王年龄相仿,经家人介绍相识,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但经过近一年的相处后,女方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适合继续相处下去,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男方则认为如果要分手,女方应向其返还之前为其购买物品、出去旅游、微信红包等款项共计8万元,否则就不同意分手,女方则认为这些钱部分是共同花销,部分是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小师妹也经常接到朋友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原本亲密的恋人发生纠纷之后,应如何处理呢?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往往十分频繁。这些往来款项可能是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可能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具体是什么性质,需要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例如一方主张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这样的款项往来,往往就不会被界定为借款。因为恋爱期间双方情感赠予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因此而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明确约定的性质,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
关于赠与是否能撤销,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192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增进相互之间情感关系而发生的赠予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但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例如彩礼、聘金,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一方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额、彩礼等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小师妹在此想要提醒大家,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发生借款,建议在借款发生时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凭证或者在事后补充相关证据。有效力的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最佳的证据,其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中如果确定了款项的性质,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因此建议双方之间若涉及经济往来,应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将来维权时使用。
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该如何处理?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小张与小王年龄相仿,经家人介绍相识,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但经过近一年的相处后,女方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适合继续相处下去,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