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饮酒大国,对于每一个国人来说,酒可能都不陌生;因为酒文化可以说是源远流长,自杜康造酒开始,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很早就形成一套酒文化。因为酒,“李白才可以斗酒诗百篇”的传奇。“借酒消愁”,是落魄失意时的寄托;“把酒言欢”,是意气风发时的庆祝。
酒能活跃酒桌气氛,联络交流感情。但现代社会却时刻蕴含着诸多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屡见报端,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共饮者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依然不是很明确,比如说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期限范围是什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系崔某2、崔某1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1,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2,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艳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喜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云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西,男。
张某系崔龙配偶,崔某2、崔某1系崔龙之女。
2017年11月24日,崔艳南坐崔龙车去大屯镇,两人在大屯镇里碰到秦喜辉,中午时分三人在大屯镇饭店吃饭,每人喝了半斤白酒及两瓶啤酒。
下午16时多,三人到崔艳南家吃饭,每人喝了一瓶啤酒,饭后三人到崔龙家喝水,期间崔龙开车接来了王佳西与葛云健。
18时多,五人一起到五家子村歌厅唱歌,在歌厅王佳西没有喝酒,崔艳南喝了一瓶啤酒,葛云健喝了三瓶啤酒,秦喜辉喝了两到三瓶啤酒,崔龙喝了多少几人并不清楚。大约三四十分钟后王佳西、葛云健步行离开歌厅,崔龙在离开歌厅倒车时剐蹭了一辆车,在把秦喜辉送回家后,晚上20时多,崔艳南与崔龙也相继回到家中。
崔龙在家中呆了一会,张某让其休息,崔龙说把人车碰了就开车走了,至第二天上午发现崔龙已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
崔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没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车上路行驶,同时对其饮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都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在饮酒过程中,并没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拼酒,虽然同饮者存在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可是这种义务也随着崔龙安全到家后而消失。
崔龙到家后,其配偶张某劝其休息,可崔龙不听劝阻,又独自驾车外出,张某又联系其亲属寻找崔龙未果,张某也已尽力寻找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了作为配偶的照顾义务,故崔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他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崔某2、崔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崔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四被上诉人共同饮酒的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认知能力和控制的能力,其明知饮酒后驾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车导致自己死亡的后果,崔龙对此具有重大过失。
从一审认定且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崔龙的死亡时间为送完四被上诉人到家后,自己又出门后自己驾驶车辆驶于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一事实双方均认可。
崔龙死亡前已经安全回到了家中,共同饮酒人对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转移到崔龙妻子也就是上诉人张某的身上,且张某也表示其劝崔龙在家休息,而崔龙不听劝阻执意驾车出门,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龙死亡的损害后果。
所以,一审认定四被上诉人与崔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四被上诉人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某等与崔艳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吉08民终510号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1号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六条 【过错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浅析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期限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我国是一个饮酒大国,对于每一个国人来说,酒可能都不陌生;因为酒文化可以说是源远流长,自杜康造酒开始,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很早就形成一套酒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