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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4 Solar Terms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育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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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如何处罚高空抛物?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面跟大家分享几个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

案例1:花盆砸人案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祥发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7级伤残。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案例2: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一方抛物 八方担责
原告胡某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虽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但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6-706户所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

高空抛物的危害与认知:
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而且破坏城市环境,市民氛围等,是一个极度不文明的行为。且国家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者进行依法定罪处罚。
一、高空抛物容易发生危险,有时高空坠下来的哪怕一个小小的钱币或是一个小小的石子都有可能危及小区路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高空抛物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本来大家共同创造的小区的优美的环境就被这从天而降的飞来之物给破坏了,有时是一棵大白菜,有时是一堆卫生纸,有时是一堆生活垃圾。
三、反映一个社会居民的基本素质,不排除一些抛物现象是无意识的,比如孩子往下扔东西。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是明知道会发生危险仍然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直接将废物抛到窗外,这种行为是损人利己,是不符合公民基本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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