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继《反家庭暴力法》规

解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的首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推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落实。以下笔者将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涵
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格权行为禁令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化特殊化适用,是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由法院依法责令行为人停止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的一种命令制度。[1]即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依申请发出的强制性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该命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内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以开放式列举方式明确了三类保护令措施,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禁止施暴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禁止接触令、“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迁出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10条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更贴合生活实际的措施,即(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情颁布多样化禁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
《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采用一个主体机关和两个协助机关共同执行的制度,构建了以法院为主体,公安、居委会或村委会共同协助的实践模式。[2]法院的司法裁量权可以更好的判断家庭暴力程度并给予对等的规制措施;公安机关起到的协助作用应该主要指向其制止暴力、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等功能;基层自治组织因离家暴受害者近,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家暴行为,起到的协助作用应该主要指向其监督功能和庇护功能。[3]
(四)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措施的惩罚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12条对“构成犯罪”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明确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挂钩,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细化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4]
二、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现有法律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来判断的。另基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情况,故法律规定此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也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4条细化列举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且现有司法实践中其实也已经出现较多因未婚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抵制家庭暴力的案例[5]。
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应当是,基于一定家庭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共同生活,申请人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
三、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适用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6]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1条第2款亦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不依附于诉讼程序的特别的独立程序。
(二)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如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亦不需要提供担保。[7]
(三)证据准备
证据需要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显示: 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院认定的主要障碍。[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也指出,证据不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9]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施行前,法院往往采取常规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并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显示,2021 年我国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 1 万件,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56 份。考虑到我国总共有3000 多家法院,平均每家法院签发的保护令数量一年不到1.5份,甚至很多法院全年都未曾签发过一份保护令,可见实务中申请保护令并未成为家暴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实际利用率有待提高。[10]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举证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儿童、妇女、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6条第1款明确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11]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6条第2款还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十一项[12]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种类,为申请人举证提供了材料的方向。
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民法典》第1043条亦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庭文明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1]林建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与内容》,《法律适用》2022年第7期。
[2]参见陈亦可:《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3]参见陈亦可:《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5日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5问》第5点。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10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之三、七、八。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3点。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1、2点。
[8]参见卢晓伟: 《顺义法院通报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情况》,载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25683.shtml,2022年3月18日访问。
[9]参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5日。
[10]参见肖建国、丁金钰:《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2年第7期。
[1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5日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5问》第4点。
[12]即(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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