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时效问题研究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因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公证债权文书深受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2018年以来,受政策调整、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违约事件频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也随之激增。

前言
因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公证债权文书深受众多金融机构的青睐。2018年以来,受政策调整、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违约事件频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也随之激增。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层级较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问题提出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
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公证机构往往在文书的最后一段,有诸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向出具本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类似表述。
有的公证机构在文书中明确申请期限为两年,而有的公证机构则并未明示申请期限。
那么,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否有期限限制?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性质如何认定?
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性质纷争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分处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当中。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时效被认定为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产生的程序的处理及实体上的结果将大相径庭。
(1)诉讼时效说
部分学者认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时效系诉讼时效。其理由主要在于,依程序反推,《执行证书》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文书依据,其性质上类似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而公证机构就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及履行情况之审核即类似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而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行为,即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提起诉讼之行为。因此,《执行证书》的出具,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流程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可参照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申请时效”类同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执行时效说
坚持执行时效说的学者认为,申请出具、签发《执行证书》的时效本质上属执行时效。
其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文书已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公证机构已就前述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格》第五十五条“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规定,就已公证的债权文书,已被“附条件”的赋予了预强制执行之效力,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条件成就后,债权文书即具有执行效力,可直接向人民发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应起算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发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前述司法解释的颁布,进一步明确申请出具期限系执行时效之性质。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性质上系执行时效,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致认可。
三、相关建议
就债权文书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之情形,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履行情况及债务履行逾期之时间节点。并在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两年内,向原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签发《执行证书》。前述两年的申请时效,适用法律关于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