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事件中情与法的碰撞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12月31日下午,有网友发微博称“长沙芙蓉路一金毛狗被民警活活折磨几个小时致死”引起关注。

2017年12月31日下午,有网友发微博称“长沙芙蓉路一金毛狗被民警活活折磨几个小时致死”引起关注。当日晚间,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因该狗伤人,民警未配备麻醉枪,且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手枪射击又容易跳弹伤人,故用木棍对其进行扑杀。
2017年12月31日晚间,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如下:
当天15时许,天心公安分局金盆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芙蓉南路“现代空间”被狗咬伤。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处置,发现报警人冷某(男,66岁)膝盖被狗咬伤;市民朱某(男,23岁)也被狗攻击,因衣服较厚未受伤,但衣物被咬破。因民警未配备麻醉枪,且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手枪射击又容易跳弹伤人,为防止该狗伤害更多行人,民警遂用木棍对狗进行扑杀。民警提醒,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请市民群众加强对所养犬只的管理,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警方的声明并没有让事态平稳,反而激发了“爱狗人士”更为强烈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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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大家愤怒的最重要一点是“虐杀四小时”,狗毕竟是一条生命,就算要对一条狗进行处置,也应该采取一种比较妥当、更能够让人接受的方式。很明显天心警方在处置伤人恶犬的做法上还是存在诟病的。虽然充分保障了路人的人身安全,于法有据,是在正当行使职权,但是却让自身陷入了社会舆论的漩涡。
对于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狗的主人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该事件中狗的主人却始终没有出现,这条狗疑似被遗弃。这种情况,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狗被当街打死,对于这条狗而言这是一场彻彻底底的悲剧。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我认为应该由狗的主人承担。在该事件中,这条狗给别人造成了损失,警方在找不到主人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将狗依法处置,合法合理、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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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警方在处理本次舆论的时候也没有抓住主要节点。他们应该在声明中进一步对引发舆情的关键情绪点进行回应,比如明确否定“虐杀四小时”这种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节的存在,并对网友评论进行积极回应。
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天心警方的做法并无违法之处,所以他们可能认为自己“行得正”没有解释的必要。但在娱乐媒体大肆报道的时候,就不应该保持缄默,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公开化的大环境,要做的应该是积极进行回应,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该辟谣辟谣,该解释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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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年到来,作为人类的好朋友,狗狗已经陪伴了我们人类几千年,给人类带来了温暖慰藉。金毛的微笑,让人沉醉;柯基的屁股,让人会心一笑。相信很多人都把自己养的狗看作了自己的家人。所以,当爱狗人士看到一条狗被当街虐杀的时候,会觉得十分伤心,这才会引发他们如此强烈的反应。不养狗的人很难理解这种心情,所以,我看到那种狗被活活打死,也十分痛心。
最该指责的是狗的主人,他既然养了它就必须对它负责。对你而言,一条狗只是一条狗,但对它而言,你就是它的全部。不能高兴时就逗逗,厌烦时就一扔了之,这是一条生命,必须得到尊重。
最后,重申一点。尽管非常喜欢狗,但在我看来,在狗已经伤人的情况下,人的安全要高于狗的利益。这是一场悲剧,责任应该由狗的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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