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与京东大战背后的是与非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一、相关背景 近日,阿里与京东的“大战”甚嚣尘上,其起因在于京东30日在其社交媒体账户上公开了天猫发布的一则通告函。

一、相关背景
近日,阿里与京东的“大战”甚嚣尘上,其起因在于京东30日在其社交媒体账户上公开了天猫发布的一则通告函。天猫通告函称,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经阿里巴巴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紧随其后,京东在新浪微博称,“该电商企业”此举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这种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难看出,“该电商企业”暗指的极有可能是阿里巴巴。那么这场大战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双方之间的纷争?“硝烟”的背后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二、阿里注册“双十一”系列商标的原因——以独揽商标权作为抢占网购市场的手段
每年的11月11日,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光棍节”,国内各大电商如天猫、京东、当当、易迅网、QQ网购等,也会利用这一天进行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以提高销售额度,“双十一”几乎一时成了网购盛宴的代名词。然而蛋糕有限,在当前网购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各大电商也纷纷开动脑筋,而阿里巴巴集团则先从商标着手,抢占了“双十一”商标权的先机。
笔者通过查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后发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双11”、“双十一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系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38类、41类,且均成功获得注册。阿里公司这一批注册商标中,第35类的注册“杀伤力”巨大,因第35类主要涵盖了商品信息提供、网站购物、货物销售广告等多个方面,与网购直接相关,也直接限制了其他网购平台使用上述商标的权利。
从中可以看出,自2011年底,阿里就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系列商标,直至今年9月7日,最后一个商标成功获得注册。在系列商标完成注册后,天猫就开始发布通告函,阿里公司可以说是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其目的不言而喻,通过注册系列商标,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继续巩固自己在网购市场的地位。
三、“双十一”系列商标成功获得注册的原因——可能基于“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
自争议开始,有人便质疑“双十一”系列商标获得注册的合理性,因为按照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双十一”系列商标应为描述性标志,缺乏固有显著性,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描述性标志”的含义。按照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可以将标志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和“臆造性标志”。其中第二类是“描述性标志”,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了直接描述。由于“描述性标志”通常仅仅描述商品本身的特征,因此一般易被视为缺乏显著性,从而无法注册成为商标,例如“纯净牌”纯净水、“温暖牌”羊毛衫等,一般无法获得注册。
从本案来看,阿里公司注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其本质上是对服务的一种典型描述,属于“描述性标志”的范畴。但为何商标局最终核准了阿里公司注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笔者认为,其原因可能在于,商标局认为“双十一”系列商标虽然缺乏固有显著性,但在经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它们是在指示天猫的商品服务,取得了“双十一”的第二含义,获得了显著性。因此,阿里公司获得系列商标的注册,并非毫无道理。
四、“双十一”系列商标的“第一含义”仍不能忽视
那么,本案中阿里和京东的商标专用权纠纷究竟如何解决?
我们必须明白,虽然阿里公司申请的“双十一”系列商标,可能在获得显著性之后产生“第二含义”,但其指代每年的11月11日的“第一含义”仍然存在,京东等电商依然可以使用类似于“11.11”的标志、来描述其网购服务的特点,宣传11月11日的网购促销活动,同时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是因为,这样的使用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一般消费者也很难认识到各大电商描述的“11.11网购促销”指代的就是天猫,若允许商标权人对该标志的“第一含义”也进行垄断,是不公平的。
五、启示
长期以来,公众对商标法的理解往往产生一些偏差,认为只要商标获得注册,他人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只要使用上述标志,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认为,只有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并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从本案来看,京东等各大电商,即使是在宣传过程中,使用“11.11”标志来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也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对“双十一”系列商标的使用,更谈不上商标侵权。另外,虽然阿里公司成功注册“双十一”系列商标,但其维护和宣传的压力仍旧十分巨大,需要持续投入时间和金钱,继续扩大其系列商标的影响力,同时避免商标显著性退化情形发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