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死案:从一道公安院校联考题目讲起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最近一段时间,好几位朋友都在备战公安院校联考。

最近一段时间,好几位朋友都在备战公安院校联考。有次朋友遇到感觉有争议的题目,便拿给我来看,题目如下:
2019年12月某日14时许,家住南方某城市的张阿姨回家途中,路经xxx商住高层建筑,被高空突然掉落的物品砸中头部,当场死亡。接警后,民警小蔡、小徐迅速到达现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初步确认,张阿姨死亡系住户万某高空抛物所致,以下判断正确的是:(多选题)
A.若万某故意对准张阿姨抛物,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B.若万某因夫妻吵架而高空抛物,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C.若万某因失手而高空坠物,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D.若万某因失手而导致高空坠物,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题正确答案为:AD。
显而易见,这道题首先应排除C选项。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分标准。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类型。由定义可见,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而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不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完全无法预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损害结果具有完全无法预料的高度偶然性,这种高度偶然性阻却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预判和认识能力。以本题为例,以万某作为正常人的认知能力,本应认识到失手导致物品坠落、抛落,有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死亡,但却并未采取应有的注意和防范措施,最终失手高空坠物他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C是错误的,而D是正确的,应选。
A选项是正确的,应选。万某故意对准张阿姨抛物,明知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张阿姨的死亡结果,仍然实施抛物行为,体现了其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主观,犯罪行为导致张阿姨生命法益被侵害,因此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B选项是错误的,不应选,这应该是本题中最容易错选的选项。万某因夫妻吵架而高空抛物,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却漠视了此种风险,放任结果的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并没有针对具体个人,而是威胁楼下经过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最终导致了张阿姨的死亡,应属间接故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只要考生看过下面这个这个法条,就会发现这道题几乎是明晃晃的把答案摆在面前:
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通过这道题,其实我们可以总结出两个有意思的考试技巧,这两个小技巧也是我好多年前考司法考试的时候所总结的:
第一,做题的时候,依照题目给出的案情来做法律适用的判断,而不要自己脑补案情。
为什么说司法考试应届毕业生容易考过,而有法律实务经验的老人们反而不容易过,主要是因为老人们实务经验过于丰富,看到题干就容易自行脑补案情,以其接触过的现实案情作判断,这叫“自行脑补其他案情”,往往会导致你做题做错。
譬如,在本案中,“失手”到底应该认定为过失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实务中,该问题根据不同的案情可能是存在争议的,辩护律师可能会从轻罪角度入手,将“失手”作“过失犯罪”甚至“意外事件”的方向作辩护,而公诉方有可能超“间接故意”的方向去进行论述。
但在题目中,“失手”的定性却并无争议:出题人在四个选项中,用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分别对应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行为主观,以达到考察的目的:故意对准他人抛物对应直接故意的犯罪主观,夫妻吵架扔东西对应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而“失手”,对应的是过失犯罪,这些依照题干给出的案情其实是一目了然的。有的考生把个别概念和字眼想得复杂,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混乱之中。
第二,出题人想让考生选哪些选项,其实有时候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你想拿分,最重要的是要摸清楚出题人想让你选哪个选项,然后选择它,甭管这个选项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不是主流和对不对。
你想通过考试,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唯一正确的观点,如果你想搞学术争论,那么只能说明你不太适合参加考试。
祝各位预备警官们迎战大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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