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并签订了决算书,但发包方认为因重大误解工程款超付了,迟迟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到底谁有理,看看下边案例。
01、案情简介
2019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的彩虹商厦建安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项目施工、验收、保修等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11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甲公司组织的验收。2020年7月16日,双方就乙公司施工的彩虹商厦项目签订了《竣工决算》,决算总价1900万元。截止目前,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迟迟不予支付。乙公司屡次催要,甲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乙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3729.15元(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甲公司称:甲公司相关预算人员对决算文件中的标的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双方已经将该甲供材扣除,将拆除钢材的回收利用等事宜进行了处理,进而在决算文件上加盖了公章,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为此,甲公司已就案涉工程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审减金额700万元,经初步测算,甲公司已不欠付乙公司工程款且已超额给付。据此,甲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1.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竣工决算》文件;2.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00万元。
02、仲裁结果
(一)甲公司给付乙公司欠付的工程款50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3729.15元。
(二)驳回甲公司的反请求。
03、专家意见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据此可知,错误认识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关键要素,没有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就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决算文件进行审核,目的就是审查决算依据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决算事实是否真实,决算结果是否准确,包括发现并处理该扣除的没扣除、该处理的没处理等问题,保证竣工决算的公平合理、正确无误。如竣工决算确实存在该扣除的没扣除、该处理的没处理的问题,又有证据证明存在的这些问题是由于甲公司预算人员错误地认为按合同约定不应扣除、不应处理造成的,这种情形可以认为是甲公司对合同约定存在错误认识。甲公司主张的是其预算人员“以为双方已经将该扣除的甲供材扣除,将拆除钢材的回收利用事宜进行了处理”造成的这些问题,则属于甲公司预算人员在决算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审核职责,该核实的未核实,该查明的未查明,以臆断代替审查的不作为。即使甲公司主张的“重大损失”是客观事实,也无关错误认识。甲公司参加竣工决算审核的都是专职预算人员,这些人员整体上应当具有工程预决算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了解合同有关工程决算的约定,知晓合同履行的过程和施工情况,对工程决算的性质和决算的后果也应有明确的认知,在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竣工决算不应存在甲公司主张的“大量决算错误及未处理事项”,如果出现了,有悖常情常理。重大误解须排除表意人的故意,如不能排除,则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综上,甲公司主张的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甲公司本请求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反请求予以驳回。双方达成的竣工决算协议已大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应继续履行。双方对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根据竣工决算协议,甲公司欠付工程款500万元。据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04、哈仲提示
提醒广大建筑行业领域的企业,建设工程标的额巨大,项目工程无小事,在进行竣工决算等重要环节中,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因此造成损失。也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误认为”非认识错误 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工程已竣工并签订了决算书,但发包方认为因重大误解工程款超付了,迟迟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到底谁有理,看看下边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