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竞业限制篇(七)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7 、竞业限制案件中“同业关系” 如何认定?

7 、竞业限制案件中“同业关系” 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该规定看,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需以两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同业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一般情况下认定同业关系会以企业的营业执照为依据,但需要注意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重合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还需要审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并以实际经营范围重合作为同业关系认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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