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法庭辩论节选。尚权律师事务所:毛利新律师、蔡华律师出庭为上诉人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蔡华律师]:
辩护人行使独立辩护权,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肢体接触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及庭审中对鉴定人的发问,充分表明上诉人的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邓正加是有过错的,邓正加违规摆摊,是其不幸亡故的起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上诉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发生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城管人员,原因在于死者邓正加,从因果联系上看,被害人“脑部畸形血管破裂”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上诉人的行为仅是死亡的间接原因,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鉴定人庭审时证实邓正加的这种血管畸形也可能是情绪激动等其他原因造成血管破裂,而并不是本案法医鉴定所说只是因外力作用导致的。
[辩护人蔡华律师]:
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伤害行为,一审判决书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主观上并无非法伤害的故意;上诉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伤害行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更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伤害行为”。被害人死亡并非上诉人的行为直接所致,不属于伤害致死。刑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3、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既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亦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即使认定上诉人有罪,亦应减轻处罚。综上,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邓正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也不具有非法伤害的性质,且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未预见亦无预见的能力,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书的定罪量刑均属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详见辩护词)
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法庭辩论节选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法庭辩论节选。尚权律师事务所:毛利新律师、蔡华律师出庭为上诉人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蔡华律师]: 辩护人行使独立辩护权,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