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初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多个条款对核心价值观在案件中运用的情形及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继2020年和2022年发布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文拟根据已发布的案例,分析核心价值观在裁判理由中运用的不同情形。
1.《意见》第五条规定: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从这一条款看,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发挥广义上的释法功能,使法律文书的论证更加严密。这类案件中,应考虑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连接点,在法律论证部分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探究其背后的内核,使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作为论证依据。
在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意见》第六条规定: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从这个角度分析,核心价值观可以被视作裁判理由发挥说理功能。这一条款提出了法律、习惯、核心价值观的适用顺序,并指出,在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时,可以通过核心价值观寻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前述《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可以被用来在法律文书中说理论证。
在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然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结合核心价值观,审理法院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3.《意见》第七条规定: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价值冲突的解决基础。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价值判断在个案审判中越发重要,如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就可能产生冲突。据此,核心价值观可以被视作价值判断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明晰案件的说理论证过程。
在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表达观点的自由,在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法院结合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核心价值观入法后,其内在要求已从社会层面的的伦理道德范畴进入法律体系,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考量标准。核心价值观可通过三种方式进入司法裁判:对被援引的法律规范作出进一步解释、作为裁判理由进行论证说理、在价值判断中充当考量因素。而司法裁判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成说理论证,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核心价值观在裁判理由中的运用
作者:王博文 宋晓东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初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多个条款对核心价值观在案件中运用的情形及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