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妻子李某的异议申请。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谢某为王某承建的项目工程运输材料,王某未结清运费。2023年2月22日,谢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某支付运费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被告王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以第三人李某系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其名下财产应当有王某的二分之一为由,强制执行第三人李某名下金融机构存款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经查询,李某的银行卡内有存款16万余元,被法院冻结了71770元,李某收到法院的冻结裁定后以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
案件结果
异议人李某称,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之间的债务与自己无关。王某与自己于2014年登记结婚,本案债务纠纷始于2013年,李某自始不了解王某经营的项目,未在相关债务文书上签署姓名,也未事后追认,且项目所得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该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经法院审查,异议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异议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其与被执行人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本案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王某个人婚前债务,法院责令王某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果后, 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即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配偶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属于王某的份额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无不当。故异议人李某以被执行人王某所欠债务系其婚前个人债务,主张要求排除执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利害关系人李某的异议申请。
最终,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妻子李某银行卡内的71770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妻子李某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