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盛行,出门带个手机,“扫一扫”就能完成支付,方便快捷。但同时新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也体现出了“与时俱进”,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便“坐享其成”,享受着“进钱”的喜悦。此类案件不断被曝光。
目前法院将此类案件一般定性为盗窃罪
案例一:吴某、张某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贴上自己的二维码“收钱”,一共有40多名商家中招,由于发现及时,每家店损失不大,共计人民币16903元,禅城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张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邹某将商场附近的小摊位的二维码通过调换或覆盖的方式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收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钱款。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邹某判处刑罚。
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各持己见。
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得顾客处分了依交易规则本应转移给商户的债权,故成立新型的三角诈骗。
与传统的三角诈骗不同之处在于此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自己的财产,传统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被害人的财产。
周铭川博士认为,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故成立盗窃罪。
此次前往上海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为期六天的学习,刘宪权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刘宪权教授认为,偷换二维码案应定性为诈骗罪。刑事不同于民事,刑事案件的关键是犯罪行为,民事案件的关键是理清法律关系。即“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
笔者认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不是弄清谁是被害人,关键是辨明犯罪行为的性质,分析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偷换二维码行为实质上是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将自己的二维码覆盖在商家的二维码上,实质上是冒充商家收取顾客的钱款。
偷换二维码行为针对的对象是顾客,顾客在扫码支付时,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自己在向商家进行扫码支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物。
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与最终取得钱款具有直接关系。不同于某些盗窃案件,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转移被害人的注意从而秘密窃取财物,行为人需实施两个行为。而偷换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只需要实施偷换二维码行为便可“坐享其成”。
偷换二维码案件中,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顾客是被骗人,顾客因钱货两清,未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是商家,商家是被害人。通过以上分析,偷换二维码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物。简而言之,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冒充商家“骗财”的行为。
在诈骗犯罪的案件中,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案件还有信用卡诈骗、诉讼诈骗、“偷租”行为等。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例如假离婚,被骗人是法院,被害人是债权人。不能因为偷换二维码的被害人是商家,就将此行为理解成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商家财物,构成盗窃罪。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要被民事的法律关系所困扰,分析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关键。
“ 偷换二维码的定性问题是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界也有人认为是侵占罪,对此您怎么看呢?”
使用二维码收付款可要当心
作者:凌云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盛行,出门带个手机,“扫一扫”就能完成支付,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