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律师费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律师费支付方式,那么,在胜诉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比如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撤诉,或者当事人在律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委托,风险律师费是否仍应支付呢?如果应支付,标准又应如何确定呢?
无本之木?
风险收费方式是约定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当事人因其自己的原因提前终止委托,使得律师失去取得胜诉结果的可能,而无胜诉金额则无计算风险律师费的基础。那么,律师费是否就一律不应支付呢?
一种意见认为,风险收费是看结果而不是看过程,在胜诉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律师费不应当支付。一般的律师代理合同属于法律服务合同,即注重服务过程,即使没有出现理想的结果,只要这个结果不能归责于律师,当事人仍应支付律师费。而风险代理合同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是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分配诉讼风险。根据委托合同的原理,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了风险收费方式,则对于提前解除导致无法获得胜诉结果的风险有所预见,只要合同对这种情形未作出约定,风险律师费就不应当支付。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律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即未出现胜诉结果是由于当事人单方的原因,如一律不支付律师费不公平。风险代理合同不能限制当事人的和解权利,也不能限制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但在提前终止委托的情况下,风险全部由律师承担,则不符合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在律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委托,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情形,则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报酬。从另一个角度,当事人提前终止委托,使得律师失去获得胜诉结果的可能性,相应地失去预期的风险律师费收益。
当然,在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胜诉结果是否出现、风险律师费能否获得是不确定的,但从司法/仲裁实践来看,律师一般是在当事人获得和解款或者另行委托律师获得胜诉裁判后才追究风险律师费,这就使得风险律师费具有一定的参考依据。在律师已经完成收集证据、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的情况下,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有时律师甚至参与和解过程,虽未取得胜诉结果,但律师为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应按照其履行合同和合同目的实现情况支付一定的律师费。
案例1
关于律师费的数额,三星堆公司对广汉市人政府的剩余债权虽尚未最终实现,但在汇韬所的法律服务下,该部分债权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取得终审判决的确认且已经启动执行程序,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收费性质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按合同未解除情况下应计付律师费60%确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0号】
律所通过收集证据和提供法律适用意见,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实际执行可获得的款项受对方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参照合同未解除情况下的律师费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案例2
虽然因被告单方解除委托致使原告未能进行完全部的诉讼程序,但是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本案中,本院将从原告预期律师费收益的角度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从被告与康德实公司一案的两审诉讼文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被告在该案中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有共计8386918.21元。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胜诉金额超过800万以上部分,超过300万元以内按3%付律师费,据此标准计算的数额为11607.55元。因此,原告在被告与康德公司一案中的预期律师费收益可以参照11607.55元确定,综合原告若继续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本院将原告的预期律师费收益确定为1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
虽然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但作为审理律师服务纠纷的法院,不适宜替代标的纠纷法院作出胜诉或败诉的判定,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参照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取得的裁判结果,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律师的预期收益作出判断。
由于胜诉结果未出现,法院/仲裁庭对于律师费的计算均需要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均是结合律师对胜诉结果所起到的作用、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参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律师费计算方式,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风险代理的结果未出现,则应按照各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律师费。小编并不同意这种观点。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代理合同时,必然是对案件的性质、诉讼难度、预期利益有所预判才决定是签署风险代理合同还是一般代理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方式。若仅因为委托方在风险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了合同,即变更合同类型和计费标准,超出了双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可能造成对一方有失公允的后果。
上述案例中,提前终止委托的情况下,仍适当支持律师费,很大程度上是因当事人无故解除合同,而律师已经为达到胜诉结果付出了不少劳动,为了弥补任意解除权行使造成的不公后果,也为了避免当事人为达到逃避支付风险律师费而恶意解除合同,所进行的救济。这种救济实际上发挥了法院/仲裁庭的能动性,需要限制其适用范围。只有在律师的实际工作量较大而合同目的接近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够参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律师费就算方式合理确定律师费。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是否接近实现,一般是参照当事人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诉讼利益的金额。如获得胜诉结果没有高度盖然性,则不能支持风险律师费。
最后,律师作为委托合同文本的提供者,对于提前终止委托如何处理,应提高预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提前终止委托,风险律师费一律不支付?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风险律师费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律师费支付方式,那么,在胜诉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比如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撤诉,或者当事人在律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委托,风险律师费是否仍应支付呢?